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8 21:51:03浏览71次
2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法院裁定,原告曹提出的旅游结婚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男)与被告韩某(女)经媒人介绍确立了婚约关系,原告曹某按照农村习俗向被告韩某支付彩礼1.98万元,随后两人开始同居,准备远行结婚。应被告韩的请求,原告曹向其支付了2万元旅游婚礼费用,由两人在无锡等地旅游期间共同支付。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矛盾解除婚约。原告曹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彩礼3.98万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曹按照农村习俗付给被告韩彩礼1.98万元。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曹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原告曹因被告韩旅行结婚支付被告韩2万元。由于不是按照农村习俗支付的彩礼,费用由原被告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曹要求退款,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