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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以问题为导向的处理原则,大学生性心理问题的处理原则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08:24:02浏览125次

一、结婚彩礼的纠纷问题处理原则有哪些

《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要把握好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订立了婚姻关系。支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彩礼。

2.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只有在10,《婚姻法解释二》第2项、第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会支持双方的返还请求,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彩礼支付导致生活困难的,应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的生活困难是真正的困难,因为他们已经不能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解决彩礼争议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订立婚姻关系。支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结婚的话,原则上不退彩礼(有些特殊情况除外);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取得结婚证的,解除同居原则上不退还彩礼。

(二)婚前,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支付彩礼,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在支付彩礼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款人要求返还款项,则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仍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同制。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的,法院批准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提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允许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一定是当地婚前付彩礼的习俗。总的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人们结婚,按照民俗和习俗结婚。如果当地没有这样的习俗,是不可能出彩礼的。不能认定为彩礼,属于男女交往的有偿财产,如何处理,由法院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性质处理。

(四)在支付彩礼时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彩礼的支付往往是当地市场和社会压力所逼。完全自愿支付,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一般的赠与行为。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支付彩礼后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同居,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从未同居过,就没有互相帮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彩礼的付出主体和接受主体要有宽泛的解释。在实践中,支付彩礼并不是简单的男女之间的事,往往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应局限于准备进入的男女

(七)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的。这是彩礼返还的特例。人生有绝对的困难,也有相对的困难。绝对的困难是,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彩礼的支付,生活前后的差异相当大,与原来的生活条件相比变得困难。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规定的,即绝对难度。

(八)适用于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彩礼返还受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行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所以,这种纠纷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开始: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的,付款人应当及时履行权利,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拒绝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双方登记结婚的,付款人应当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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