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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彩礼数额认定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08:51:01浏览68次

彩礼作为一种民俗,历史悠久。早在中国,西周的“六婚礼”中就有“收征”制度(婚姻是由男方把财产给女方家决定的),而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要实行“为婚付财”制度。几千年来,这种封建礼制在我国的民俗中根深蒂固,逐渐演变成民俗,代代相传,至今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一定条件下返还彩礼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农村盛行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我们首先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彩礼的本质。

正确认识和认识彩礼问题,应从彩礼的基本特征入手。彩礼作为一种民俗,最大的特点就是民间。彩礼作为民间婚姻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明显的民间认同和地方特色。这种习俗及其表达是由民间长期形成的,并有具体的不成文和约定俗成的方式。彩礼的第二个特点是合法。当彩礼纠纷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时,另一方面,彩礼履行是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民法规定的特定财产关系,受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制约。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彩礼本身的双重性。

第一,关于彩礼的目的

彩礼支付的目的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彩礼支付的目的是法官在处理彩礼纠纷时首先要进行判断和确定。因为彩礼有明显的地方特色,虽然彩礼的目的是一样的,但是各地的表达方式不一样。司法实践中确定彩礼的目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彩礼的价值。按常理来说,一男一女结婚是大事,所以给的彩礼价值很大。价值的判断应以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据,并由法官自由评价确认。

2.彩礼的赠送方式。彩礼是一种民俗。赠送方式没有书面约定,但一般按照当地习俗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比如择日、媒人参与等。但如果钱和货属于彩礼,双方不一定要求说清楚,往往有共同的默契给它一个默认。

3.彩礼的授受主体。《解释(二)》没有限制。现实生活中,彩礼的主体是男方或其近亲属。在农村,男方及其亲属(主要是男方父母)往往不遗余力地完成婚姻大事。男方本人无力独立承担彩礼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帮助是常有的事。但是,彩礼给外界的时候,一般是以男方家庭的名义,或者男方个人的名义。而接受彩礼的主体相对简单,一般是女方的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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