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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反悔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起诉后在以赠予撤销起诉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3:57:03浏览138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初,庞某(男)在某企业协会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杜某(女),两人互留电话后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庞某表达了想嫁给杜某的愿望,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认识两个月后,杜某开始向庞某要钱,支付他的购物和服装店费用。为了加深感情,庞于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2月9日将钱汇至对方提供的账户,每次2-5万元不等,共计15万余元。后来因为双方意见不合,庞某将杜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5万元的款项及相应利息。

【案件分歧】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双方相爱,原告是自愿赠与,与结婚目的无关。现在两人关系破裂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捐赠的财产是不合理的,钱和物资不应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婚恋期间的礼物,是有解除条件的礼物。预期的订婚没有实现,男女都不能结婚。赠与附带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财产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律师评析】

我的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第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是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失、误解或者过错造成的。因此,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债务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是单方的、无偿的。赠与人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取消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2.有赡养赠与人的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男方支付大量财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给予财产的理由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受赠人继续占有财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因婚约解除而消灭。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在订立婚约前将财产归还国家,才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解除婚约后,婚姻目的无法再达到,返还财产是合理的。受赠人继续占有财产的,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在恋爱期间,尤其是订婚期间,看似是礼物,其实和民法上的礼物是不一样的。往往不是出自当事人的诚意,而是其真实意图是缔结婚姻关系。男女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物等生活必需品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价值很小。如果不能证明是专门为结婚而购买的,则应视为一般礼物。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贵重财物,应视为不当得利。在赠与财产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已经转移,但是如果没有发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结婚目的,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产的合法理由。鉴于原被告与被告双方未按登记订立婚姻关系,受赠人的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受赠人有义务返还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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