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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5:54:02浏览145次

彩礼:和中国的古老婚礼程序之一,也称为彩礼、彩礼、聘金等。中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以来,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男方给女方彩礼一直是习俗,俗称“彩礼”。周朝是礼仪之邦的时代。当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在《仪礼》中有详细的规定。整套仪式组合成“六礼”。西周建立并为历代所继承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源头。“六礼”是:收礼物、要名字、收礼物、收礼物、约时间、当面欢迎。六礼中的“收礼物”是送钱就业,相当于现在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一定条件下返还彩礼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农村盛行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我们首先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彩礼的本质。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而赠送的礼物。

2.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感情而送的礼物。

3.由男方支付的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共同消费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在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中赠送的礼物。

5.通过婚姻获得财产或骗取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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