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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6:00:04浏览71次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返还,理论上、司法解释上、司法实践上、习惯上都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同居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确定不退,主要原因是:

首先,在广大的农村,举行婚礼,同居,一直被认为是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了一家人,订婚自然过渡到结婚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支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人们心目中,接受彩礼的女人会从大姑娘变成儿媳妇,道德评价会降低。按照习俗,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不退;

其次,两年限制主要基于上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都想长久地生活在一起。如果他们在一起生活时间短,没有结婚登记,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还是要退的。同居期限主要参照诉讼时效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虽然男女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了,但是因为有了孩子,他们的“婚姻”生活更加牢固,因为有了孩子,他们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家庭。如果双方都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会对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这种情况下确定不退彩礼。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收到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度过,其权利客体不复存在,无法返还;另一方面,用于同居的彩礼,实际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不应返还。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这种情况:

首先要求“确实”用于同居。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婚前”女方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同居。

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不能用这个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订立婚约后,男女双方都是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流。在沟通过程中,双方都在为未来的婚姻做准备。如果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婚约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把彩礼退了,会有点不人道,违背风俗习惯。这里要注意的是,应该排除那些生前被起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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