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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彩礼返还标准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21:12:02浏览53次

徐(男)和罗(女)于2012年7月经介绍结婚,双方父母同意赠送人民币12.8万元。2013年2月22日,许将礼金交给罗的母亲谭,同年2月26日,许与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不久,双方因琐事不断争吵,罗回到母亲家住了很久。2013年12月17日,徐起诉法院,要求与罗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8万元。罗辩称,他没有亲自收取徐的彩礼,也没有义务归还。

[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礼以男方在缔结婚姻时支付给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基础,罗是婚姻的一方,是返还的主体。

第二种意见是,如果不能证明他收到的彩礼全部用于女儿罗的嫁妆,那么罗和谭应该列为共同返还的对象。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实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即谁接受谁返还,本案中谭接受对方彩礼,所以谭是返还的主体。

[评估]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彩礼不仅涉及已婚男女,还涉及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但是,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审判中出现诸多争议。有的把结婚双方列为返还主体,有的把收到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返还主体,有的把对方结婚双方和收到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返还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该是婚姻财产纠纷,后者是离婚纠纷。笔者认为,无论是发生在婚姻财产纠纷还是离婚纠纷中,要求返还彩礼都更合适。这样既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又有助于解决返还彩礼中的规避和抗辩问题,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的限制给对方造成损失。

(作者:江西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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