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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范围,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执行规定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21:33:01浏览82次

【案例】2012年3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通过杨某某、周某某见面谈婚论嫁。4月底,被告去原告家,原告父母给被告打了一个1000元的招呼。端午节期间,原告父母给被告现金600元;被告父母给原告现金600元,服装900元,雨伞50元。2012年8月6日,原告及其父母、介绍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亲友前往被告家向被告支付彩礼5万元,被告家设两桌招待原告一行。原告父亲的老表、介绍人周某某提出,男方悔婚的,女方不退还男方5万元彩礼;女方反悔结婚的,女方全额退还男方彩礼5万元。原被告和被告均同意周的提议。之后原告和被告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矛盾越来越严重。他们觉得不合适,八月中旬分手。同年9月12日,原告一家去被告家索要彩礼,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及其亲属在被告家大闹一场。2012年9月19日,在介绍人杨某某、周某某的劝说下,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7万元,剩余2.46万元未退还。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彩礼。

[审判]

陕西省南郑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婚姻谈判中因琐事发生分歧,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达到结婚目的。原告和被告都应该对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设立了两张桌子来招待原告。被告父母给了原告600元现金、一套900元的衣服和一把50元的雨伞。原审与被告分手后,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7万元,这是原告在庭审中认可的。因此,被告的这部分费用应依法从彩礼51600元中扣除。被告辩称双方应遵守返还彩礼的约定,原告悔过后自愿返还彩礼2.7万元给原告,剩余彩礼作为精神赔偿,不应支持此意见。鉴于原告索要彩礼时在被告家中大吵大闹的不正当方法,给被告及其家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鉴于原被告与被告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有类似过错和原因,被告应将剩余彩礼减去被告物质损失价值的一半返还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 (1)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刘某某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彩礼1.05万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

男方悔婚的,女方不退还男方5万元彩礼;女方反悔结婚的,应全额返还男方5万元彩礼。彩礼的违约金是否应该适用,是原告知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原被告和被告对违约金是否适用的理解不同,双方在返还彩礼问题上存在争议,导致原告索要彩礼方式不当,对被告及其家人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原、被告分手时被告能否以适用彩礼处罚为由拒绝向原告返还彩礼,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可以适用彩礼的处罚。原告和他的家人去了d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彩礼的处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返还的彩礼金额应减去原被告与被告在婚姻协商过程中被告及其父母在支付原告财产时遭受的物质损失。理由是:原被告和被告虽然都同意彩礼的处罚,但婚姻是男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身份关系不应适用于合同,因此原被告与被告关于未能形成身份关系的后果的约定无效。原告索要的彩礼金额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礼品总额。被告及其父母在原被告与被告的婚姻谈判中,还向原告赠送礼品、衣物、雨伞,并设宴款待。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原告要求的彩礼剩余金额应减去被告及其父母支付原告财产所遭受的物质损失金额。

第三种意见是本案不应适用彩礼的处罚;在被告已向原告返还彩礼2.7万元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返还的金额,既要减去被告及其父母在支付原告财产时遭受的物质损失金额,又要综合衡量原被告与被告休妻的原因和“过错”,以及男女在谈婚论嫁过程中的价值消耗和机会成本。

[评估]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彩礼是男女及其家庭结婚的传统习俗和常见程序。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大额彩礼的支付越来越明显。根据公证结婚的习俗,彩礼的支付表明男女双方愿意结婚的正式承诺和各方家庭同意相互接受的明确表示,具有婚姻契约的性质。男女双方及其家人都希望通过彩礼支付来促进婚姻登记。所以中间人提出的彩礼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合理的。但彩礼适用违约金存在现实危害和法律困难。首先是说媒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强迫自己结婚或者一起骗彩礼;其次,彩礼的处罚违反了婚姻前提的自愿性,彩礼的支付只是自愿婚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第三,适用彩礼的事实有证据证明。作为彩礼的实际占有者,女方的休妻可以用否定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主动回避,而男方通常会主动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就成为女方证明男方对婚姻后悔的证据。男方主张女方反悔结婚的举证责任大于女方主张男方反悔结婚的举证责任;最后,彩礼的处罚违反了休妻后果的公平性。大额彩礼的支付通常是男方家庭共同财产的重大转移,而无形价值(时间、外貌等。)和婚姻谈判中女方付出的机会成本通常大于男方。休妻后的彩礼返还需要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原被告与被告未能形成婚姻状况关系的后果的约定,在发生适用争议时无效。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女方及其家庭对男方财产付出的代价,应首先从男方给女方的礼物总额中扣除。

3.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放弃婚姻往往是双方共同“过错”的结果。本案中,原被告与被告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矛盾越来越严重,足以证明破裂婚姻的“过错”的共同性和理由的同等力度。同时,由于男女生理结构和社会分工的不同,无形价值(时间、外貌等。)和谈婚论嫁时女方消耗的机会成本通常大于男方付出的。女方为了补偿女性独特的价值消费和较大的机会成本,不愿意返还彩礼是合理的。当女方不想返还彩礼而男方索要时,如果男方以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催促女方返还彩礼,则纠纷会对女方造成有形或无形(精神)的损害。因此,考虑到本案原被告“过错”的共同性、原因的同等力度、谈婚论嫁时男女价值消费的差异、对纠纷后果的损害程度,应判女方在扣除女方主张的物质损失一半后返还剩余彩礼。

综上,男女双方在支付彩礼时约定彩礼的违约金。如果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发生返还彩礼纠纷,法院应在审理中首先排除彩礼处罚的适用;其次,女方主张因支付男方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从原告主张的彩礼金额中扣除女方遭受的物质损失;最后,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的彩礼金额,要综合考虑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和“过错”的大小、婚姻谈话过程中价值消耗的差异以及纠纷的损害后果(有形的和无形的),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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