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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赠与,彩礼算不算赠与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09:45:03浏览134次

彩礼作为一种民俗,历史悠久。早在中国,西周的“六婚礼”中就有“收征”制度(婚姻是由男方把财产给女方家决定的),而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要实行“为婚付财”制度。几千年来,这种封建礼制在我国的民俗中根深蒂固,逐渐演变成民俗,代代相传,至今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一定条件下返还彩礼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农村盛行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我们首先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彩礼的本质。

根据彩礼的目的,在实践中,以下行为不能视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而赠送的礼物。

2.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感情而送的礼物。

3.由男方支付的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共同消费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在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中赠送的礼物。

5.通过婚姻获得财产或骗取财产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考察彩礼支付的目的,很容易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返还的基本条件。“作为支付彩礼的代价,包含了对方承诺结婚的前提。如果没有婚姻,它的目的就失去了。这时候如果彩礼还归对方所有,显然会偏离当初支付时的初衷。”。司法解释规定一定条件下要返还彩礼,从法律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障。

对于结婚登记前支付的彩礼,结婚登记后仍可退还。最高法院在《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

《解释(二)》没有明确结婚登记后支付的彩礼。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彩礼是一般的礼物,但其礼物目的的现实仍然是建立稳定的男女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根据彩礼的具体流向有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个人领取或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捐赠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财产来源,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判决第5条,如果男女双方不在一起生活,他们可以合理地成为分割人。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较短,给彩礼的一方造成生活困难,可按上述规定第八条精神处理,生活困难的一方在分割分享财产时应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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