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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报警流程,彩礼纠纷案例怎么处理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6:27:02浏览61次

一、彩礼的性质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婚要举行订婚仪式,订婚的一方会给另一方一份订婚礼物,或者他们的父母、亲戚、朋友会给订婚的人一份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当区别对待:

这种在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支付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婚姻法》的禁令。《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产。

支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属于无偿赠与。

2、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给付财物的行为属于婚姻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是附条件赠与而非无偿赠与。其实男女双方内心的真实意图都是基于对婚姻的期待,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要求返还这些财产。

3、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

《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在(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

(二)婚前付款,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

(三)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要把握好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订立了婚姻关系。支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如果1、双方均已登记结婚,则只支持《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2项、第3项特殊情况下双方的返还请求,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支付彩礼造成的生活困难应以绝对生活困难为依据,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的生活困难是真正的困难,因为他们已经不能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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