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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彩礼的时候可以谈嫁妆吗,如何和女方谈彩礼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9:51:02浏览92次

在中国民间,一男一女订婚时,一方通常会给另一方一定的礼物或礼物作为彩礼,以促进完美的婚姻。但婚姻关系不成功或成功后解除的,双方会发生彩礼归属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对双方订婚时给的彩礼的性质往往有不同的理解,看法也不尽相同。笔者拟就此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彩礼性质的界定

在我看来,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婚而给对方或其亲属的礼金或礼物。从彩礼的概念可以知道,在法律上,给予和接受彩礼的构成要件如下:1。男女双方应就婚姻合同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能就订立婚约达成一致,一方仅仅为了取悦另一方而给予的礼物不能视为彩礼,只能视为礼物。2.必须有送礼和收礼或者送礼的事实。一方未向对方交付礼物或礼金的,为对方准备的礼物或礼金不能视为彩礼。也就是说,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准备送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彩礼。

二、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婚姻看作一种契约关系。恋爱期间,男女都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间到结婚登记时间,可视为承诺阶段,即合同成立阶段。结婚登记和结婚证可视为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予和接受彩礼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契约的成立阶段。因为付出和接受彩礼的行为,婚姻关系从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的过渡有一定的保障。此后,如果婚姻关系不生效,那么双方接受彩礼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的初衷,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生效,彩礼的作用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彩礼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并在婚前支付,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分别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应予返还。虽然解释没有概括所有应返还彩礼的情况,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到的彩礼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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