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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可否要回,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0:15:02浏览141次

方和王是在离婚后由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的。相处一段时间后,方于2005年4月将装有5000元现金并写有“您好,请接受我捐赠的5000元”的字条交给被告王,王并未接受。过了几天,方又一次把5000元钱和一封内容为“不能嫁给我,就要履行借钱的一般规矩,以言为证”的信交给了王。王收下这笔钱,用作子女的教育费。同年12月,方在未能与王结婚后要求王“立即写欠条或尽快退款”,但王从未退款或写欠条。在方舟子向法院提起上诉后,王以方舟子的行为属于公益救助为由拒绝退款。法院判决王一次性返还方5000元。

[分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方给王的儿子捐款,属于社会公益性质,是不可撤销的赠与;而且方有强行给予的意思,王无法拒绝,方也就无法再要这笔钱。另一种观点认为,方赠王是以王结婚为条件的。当王不与方结婚时,方的赠与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赠与是针对王儿子的特定对象,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所以方有权返还赠与的款项。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一方有赠与的意思,但另一方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或者只有一方愿意接受赠与,另一方没有赠与的意思,赠与不能成立。前一篇文章中的“强行赠与”的观点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允许赠与对受赠人附加一定的义务,也可以通过附加条件(或附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律效力。但附条件赠与(附期限)和附义务赠与是有严格区别的。附义务的赠与中,附义务与赠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无关,附义务不会取消或者延迟赠与的效力。在有条件(有时限)的礼物中,条件(有时限)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礼物的效力或解除。本案中,方以与王结婚为目的,给了王5000元,是有条件的赠与,而非义务。但是,方附条件在法理上属于迟延条件。

如果王拒绝与方结婚,而方提出的条件不成立,则赠与有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王占有5000元将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捐赠人可以在捐赠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财产转移后,在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也可以向受赠人主张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王用于儿子上学,受益人明确,利益确定。而社会公益是公共的,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支持和享有的共同利益。其最大特点在于受益人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代表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中的赠与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且未经公证,故方有权返还赠与的财产,故法院判决王返还方5000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捐赠给他人的财产,在财产权转移给受赠人后,原则上不应返还,特别是当捐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时。但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设定的赠与条件或者不履行赠与人设定的具体义务的,有权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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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方和王是在离婚后由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的。相处一段时间后,方于2005年4月将装有5000元现金并写有“您好,请接受我捐赠的5000元”的字条交给被告王,王并未接受。过了几天,方又一次把5000元钱和一封内容为“不能嫁给我,就要履行借钱的一般规矩,以言为证”的信交给了王。王收下这笔钱,用作子女的教育费。同年12月,方在未能与王结婚后要求王“立即写欠条或尽快退款”,但王从未退款或写欠条。在方舟子向法院提起上诉后,王以方舟子的行为是公益救助为由拒绝退款。法院判决王一次性返还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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