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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结婚的认定和处理,律师谈结婚(五)——“欺诈结婚”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1:41:02浏览124次

关于欺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没有可撤销的欺诈婚姻规定。原因在于骗婚的特点,比较复杂,比如隐瞒生理缺陷和疾病;隐瞒不良品质(犯罪记录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都是骗局。那么应该如何确定骗婚的合法性呢?根据法治原则,在我国,欺诈婚姻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但欺诈内容可以作为无效婚姻处理。在这个问题上,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被胁迫结婚者外,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任何解除或者撤销婚姻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给民政部的批复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视同有效婚姻。将欺诈性婚姻遗漏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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