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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2 10:13:11浏览116次

吴志成律师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但不受适用的婚姻法的限制,而是按照原则上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并应根据所有各方对财产的贡献进行分配。借口如下: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房屋、装饰、家具和其他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在这一点上没有争议。

然而,共同财产的处置能否受到婚姻法的限制,并根据妇女平等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是调整夫妻地位和财产关系的特别法,婚姻法的有限处置应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形成夫妻法律关系,所以《婚姻法》的有限处分不适用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对共同财产处分的限制。**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共有终止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共有财产的分配;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以及共有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予以处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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