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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屋装饰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吗?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2 10:28:43浏览95次

婚后一方婚前房屋装修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婚后装饰房子。

原告徐与被告沈均再婚。这两个政党在2012年2月被介绍并会面,他们很快开始生活在一起。他们在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由于感情破裂,法院(2015)余韶民初字第1091 《民事判决书》号判决原被告离婚,不处理本案争议房屋的装修价值。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中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上诉。此外,经查绍兴市上虞区关白街二甲基新苑33号楼303室为被告沈某的婚前财产,于2014年初进行了装修。受医院委托,绍兴天全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装修工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84566元,原告徐某预付评估费用5000元。原告认为,该房屋的装修是在原被告结婚后进行的,由于离婚诉讼,原告尚未在新房子中单独居住,因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在原装修费用的基础上依法分割部分共有财产。

法院裁定被告沈向原告徐支付房屋装修补偿费2.8万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街梦新苑33号楼303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附属物部分应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故原告徐有权向被告沈要求赔偿。根据庭审情况,房屋装修主要由被告支付,原告参与装修过程的管理。根据双方在装修过程中的贡献,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支持被告支付房屋装修补偿费2.8万元。

律师陈述:离婚时如何处理一方婚前购买和婚后装饰

如果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新房使用,婚后夫妻共同装修,装修的附加值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使用其个人财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属于该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一方婚前房屋装修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介绍。你明白吗?婚后房屋的装修确实会引起离婚期间的纠纷,但不会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分割,只涉及装修费用的分割。更多细节,你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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