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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承担离婚纠纷的费用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4 21:52:20浏览96次

一、离婚纠纷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离婚费用是人民法院向离婚诉讼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费用一般由原告提前支付,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的决定时,也通知原告先行交纳诉讼费。**后,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先行支付,败诉方负担”的原则,确定了原告和败诉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如果原告在交纳诉讼费后撤诉,人民法院将只退还50%的诉讼费。

根据**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离婚案件每起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如果总金额超过10,000元,诉讼费比部分增加1%。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终结时确定由谁承担法律费用。

家庭财产案件中收取的费用应根据双方有争议的财产价值计算:

1、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每件50元,

2、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目标×4% 10元;

3、5万元至10万元,按3%征收,即目标×3% 510元;

4、10万元至30万元,按2%征收,即目标×2% 1510元;

5、20万元至50万元,按1.5征收,即目标×1.5% 2510元;

650万元至100万元,按1%征收,即目标×1% 5010元;

7、超过100万元的,按0.5%征收,即目标×0.5% 10010元。

第二,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出庭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本人必须出庭。如果有合理和客观的理由不出庭,他必须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不得出庭参加诉讼。即使离婚案件的原告委托代理人,他也应该亲自出庭。由于离婚是一个涉及个人权利的重大问题,应该由原告自己决定。即使原告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并给予律师特别授权,律师也只能有权代表原告行使部分财产,无权行使与身份关系相关的权利。如果他不能代替当事人同意离婚。如果原告不出庭,法院将撤销案件。撤诉后6个月内,除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外,原告无权以同样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除不能表达本人意愿者外,本人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客观原因,如原告患病严重,因自然灾害不能出庭。《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如果原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驳回案件;如果被告反诉,判决可以缺席作出。《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如何支付离婚费用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先行支付。预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付款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减缴或免缴。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仍未预交的,或者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未预交的,起诉自动撤回。如无新情况、新理由,且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撤诉离婚案件。

当一个普通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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