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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可以写放弃抚养费,离婚协议书放弃抚养费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7 11:30:45浏览121次

很重要!当我们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养费时,我们能反悔吗?

资料来源:民商法智库

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女方李婷答应离婚时独自生抚养个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表示其丈夫可以拒绝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然而,现实与理想的差距逐渐让她感受到生活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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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她以儿子肖南的名义起诉法院,要求父亲陈一鸣承担抚养费用。

1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抚养费用纠纷案一审原判。被告陈一鸣每月承担其儿子萧楠生活费用的一半,即6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

2009年,陈一鸣被介绍给李婷。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很快就结婚成家。两人的婚姻很甜蜜,但并没有持续多久。2010年,儿子小楠出生后,李婷患上了轻度产后抑郁症。那是她需要丈夫关爱的时候,但她一点也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当孩子哭的时候,陈一鸣总是低头把手机放在一边玩游戏,完全无视孩子。此外,李婷还发现了丈夫和其他女人之间暧昧的对话。

“我真不明白为什么我一开始就嫁给了你!这一天过不去,离婚吧!”“我也受够了你,走吧!但是你把孩子养大了,你想自己离婚!”“嗯,你太残忍了!”闹完后,陈一鸣和李婷同意第二天去民政局离婚。2013年3月,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李婷承诺独自生抚养个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表示他不需要为孩子支付抚养。

然而,随着萧楠的成长,孩子们需要钱来学习、上课外班、吃、穿、住和交通。李婷原本觉得自己的收入还算公平,但渐渐感到压力,觉得自己的工资根本不够。泄漏发生在晚上,孩子患了更严重的疝气,需要一笔钱做手术。

为了缓解经济困难,她选择租出自己的房子,用一部分租金租一栋小房子。剩下的租金用来补充她家的收入,她仍然过得很艰难。

离婚四年后,她的前夫似乎消失了,她从来没有问过她的孩子任何事情。2017年6月,李婷以儿子肖楠的名义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陈一鸣,要求被告自2013年3月起每月缴纳抚养1800元,并承担孩子一半的教育和医疗费用。

陈一鸣没有出庭,并委托法定代表人说离婚协议规定只有李婷抚养应该有孩子。我目前在国外工作。我的收入很低,租房子的成本也很高。我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此外,我身体不好,负担不起我孩子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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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海门法院认为,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出与父母任何一方协议的合理要求。李婷和陈一鸣达成了离婚协议。虽然同意由李婷一个人抚养孩子抚养,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他们的生活费用逐渐增加。特别是,他们现在面临着上小学的特殊情况。到目前为止,他们的母亲独自承担了相应的抚养费用,今后确实面临着更大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现在晓楠已经向他父亲单独申请了抚养费用,这是符合法律的,应该得到支持。但是,根据李婷与陈一鸣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以及李婷的经济状况和晓楠的生活及身体状况的逐渐变化,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护理费用的支付是适当的。被告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应确定为每月生活费600元

陈一鸣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本文中的双方都是假名)

法官解释法律:支付抚养费用是父母的法律义务

“中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他们是否直接来自父母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义务教育子女抚养。”负责该案二审的法官李露表示,《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在李婷与陈一鸣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李婷单独抚养与肖楠离婚,但这并不妨碍肖楠在必要时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超过离婚协议内容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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