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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也会引用圣经为自己辩解,圣经的比喻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7 11:30:46浏览108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于0113第404号

原告王某,女,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重庆市x法律服务所。

被告罗某某,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的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朝阳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王某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5月在贵州省赤水县工作时认识。原告在被告罗谋谋的引诱下,于2001年4月13日与被告罗谋谋同居,并生下女儿罗。原告生完女儿后,于2013年4月10日与前夫离婚,并与被告罗某登记结婚。然而,自从他与被告罗牟某结婚后,被告罗牟某整天打牌喝酒,打骂原告。现原告王某不能与被告罗某共同生活,认为原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被诉离婚。

2.原告王某抚养将支付女儿罗的生活费,被告罗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

被告罗谋谋辩称,原告王谋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

被告人罗牟某在业余时间忙于在家务农和外出打工。

他不把喝酒和打牌放在首位。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没有破裂。因此,他不同意离婚,其女儿罗牟某抚养属于原告王牟某。

经审理,发现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于2000年5月在贵州省赤水县工作时相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共同生活,未解除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于2001年4月13日生下女儿罗某。原告王某生下女儿罗某后,与前夫离婚。2013年4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王某在被告罗某的住所定居。2015年5月,原告王某诉法院,与被告罗某离婚。此后,原告王某撤诉。在本案的审理中,原、被告双方都持有意见,但**终调解失败。

上述事实已由双方陈述及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如结婚证、诉讼费收据等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良好的关系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应相互忠诚和尊重;家庭成员应该尊重老人,爱年轻人,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同居,生下孩子

婚姻平淡无奇,不能忍受任何一方的不安。时间是一杯毒药,足以冲淡任何深厚的感情。幸福婚姻有很多原因,但不幸婚姻只有一个原因。许多人成了岁月的奴隶,在匆忙中迷失了自己。难道你不知道丈夫和妻子一起变老,作为客人互相尊重,在一段温暖和寒冷的时间里慢慢变老,这也是幸福吗?

原告王某经历了两次婚姻并育有子女。他应该珍惜现在的婚姻。幸福的婚姻不会没有任何矛盾。丈夫和妻子应该懂得如何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相互容忍的态度解决冲突,并使用适当的方法共同保护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问题是由于双方缺乏包容的理解和有效的沟通造成的。这对夫妇的感情没有达到彻底崩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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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丈夫和父亲,被告人罗牟某应以一个男人的心去拥抱妻子王牟某的缺点,做到谦虚和互相尊重,并承担起爱妻子的家庭责任。作为一名妻子和母亲,原告王某某应当宽容和理解丈夫罗某某的性格缺点,凡事要有耐心,并承担起照顾丈夫和儿子的家庭责任。

家和一切。在婚姻中,如果我们一味自私,不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批评对方的缺点并加以纠正,即使我们离婚后再婚,同样的矛盾也会随之而来,仍然不会有幸福的婚姻。“为什么你看到你哥哥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你怎能对你的兄弟说,当你眼中有梁木的时候,让我替你除去眼中的刺?你这个伪君子,先把你眼睛上的梁木移开,然后你就能清楚地看到你哥哥眼睛上的刺。—— 《圣经马太福音》,”他不适合指挥不能控制自己的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一个人应该多看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这样才不会觉得自己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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