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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7 11:31:40浏览127次

离婚律师说_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特殊划分

资料来源:离婚律师法律咨询服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夫妻双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如果离婚,应该合理分割。

我们掌握的除法如下:

1.离婚后,户口仍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且该人也居住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双方要求承包土地,双方承包的土地一般应分割,允许双方分别耕种。在具体划分土地时,应首先引导双方进行谈判。如果协商一致,土地应根据协商一致意见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耕作、充分利用土地价值、解决双方冲突和纠纷的原则,对土地分割问题做出裁决。

2.虽然妇女离婚后回到母亲家暂住,但她在母亲家没有责任耕种。如果她不耕种原来分配给母亲家庭的责任田,她将没有耕地可耕种,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如果妇女要求耕种她应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承包的土地也应分割,她的份额也应分割,以允许她耕种。

3.离婚后一方不愿继续耕种责任田,或离婚后另一方已迁居他处居住,且距离较远,不便再次耕种承包的责任田,或无法耕种的,土地应全部由一方承包,另一方应由耕种土地的一方给予补偿。根据易于化解矛盾、易于实施的原则,在判定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时,可以对土地收益进行定价,也可以用货币或判决的方式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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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收获季节,耕种土地的一方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食物或其他有形物品,直到土地合同到期。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投资经营的企业不涉及其他家庭成员或其他第三方。在夫妻之间没有任何其他协议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分割。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以下不同的财产分割方法:

(1)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由一方按先例向另一方进行补偿。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全部财产价值应当进行评估,实际享有企业财产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半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在双方要求经营企业且双方同意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对企业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双方应得的财产份额归双方所有,但双方应得的份额不得从企业中提取

,而是作为各自的出资保留在企业中,双方作为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

(三)双方不同意联合经营、不同意折价补偿的,可以将企业奖励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留在企业中作为投资。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只在企业保留的资产份额范围内分享企业的经营利润。

2.一方与另一方合作创业。例如,一方与他人合作经营企业,或投资股份与他人创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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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企业或商业实体中,配偶一方投入的资本和由此产生的利润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应作为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分割

3.夫妻双方经营的小商店、餐馆、理发店和服装店只能分割为离婚时生产经营积累的财产。一般来说,摊位和商店本身是不能分割的。摊点和商店可以允许原经营者或具备经营条件的一方继续经营,同时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首先,私房的划分,主要包括:

(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私有房屋,离婚后双方需要继续在该房屋居住,且该房屋也适合分割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实物分割,双方应当分别取得相应的份额。如果一方离开原房屋并有住处,一旦离开原房屋,房屋将被判给无处居住的一方,该方将补偿另一方相应的价值。如果双方离开原房屋,没有地方居住,但原房屋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的居住会给双方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则按照照顾无辜一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房屋归一方所有和居住,接收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同时,为了解决另一方的住房困难,应当责令接收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者责令接收房屋的一方承担另一方的适当租赁费用。如果妇女在离婚后回到其母亲的家庭居住,该房屋可判给男子拥有和居住使用,男子应补偿妇女房屋价值的一半。同时,如果妇女回到母亲的家庭后生活有困难,男子可被命令给予妇女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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