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8 17:52:59浏览93次
山西省运城市律师对离婚后贫困者经济援助的条件和形式
资料来源:刘志杰律师,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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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分数]
1.如果一方为他的家庭支付更多,离婚后,他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他是一个穷人。
2.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以其个人财产的住房形式向贫困者提供援助,这可能是居住在房子里的权利;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对方生活的情况下,有困难的人可以一直生活到再婚。
[相关法律]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和另一方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如住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以及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抚养费用。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736号(2013年10月31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吴青民中字第106号(2014年4月17日)
[基本案例]
原告刘谋称,原被告于1992年3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1993年3月30日生下**个儿子刘某。现在他们是成年人了。被告的性格自出生以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经常和原告为一些琐事争吵。自2004年12月19日以来,双方已经分离。2012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裁定不离婚。原被告已经分居8年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请求法院:
(1)依法责令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薛某辩称:
(1)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的完善和孩子的成长,被告忍受了多年的艰辛和屈辱,希望原告改变主意,回到家庭。
(2)如果决定离婚,应要求法院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经济补偿和住房。由于被告没有个人储蓄,双方也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被告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儿子的学业也将停止。被告无法租房,原告能够提供住房援助。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他要求判决给被告住房。
(3)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家庭暴力10万元。多年来,原告没有承担家庭生活和儿子抚养教育的费用,导致被告负债累累。目前,被告年龄越来越大,健康状况不佳,谋生能力越来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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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被告的母亲和孩子遗弃在家中,造成了被告的死亡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审被告通过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3月9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开始时,这种感觉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