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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1 10:10:05浏览149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什么

无辜一方和无辜一方的配偶。

婚姻是男女结合的产物。婚外出生的配偶应该互相忠诚和尊重。配偶一方的过错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另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第《婚姻法解释(一)》条第29款,权利主体是指受害配偶的配偶,即过错方的配偶,义务主体是指过错方的配偶。

(1)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辜的配偶。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和有过错的另一方。如果配偶双方都有过错或双方都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不能适用。笔者认为这里的“过错”应理解为狭义的,即指法律过错,即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原因如下:首先,婚姻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男女自愿结合。马克思说过,“人是社会的动物。”正因为人具有自然属性,是社会性动物,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纠纷和纠纷。在婚姻家庭中,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违反婚姻家庭的法律义务是不可避免的。丈夫和妻子总是会犯一些大大小小的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范所有方面,不可能调查婚姻双方的所有过错,它只能调查更有害的过错行为。否则,婚姻关系之间就没有对错的标准。第二,并非婚姻双方的所有缺点都会影响夫妻关系的维持。只有一些更有害的过错行为会伤害配偶一方的灵魂,并对配偶一方的精神造成伤害。配偶一方只能根据可能造成精神伤害的过错行为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从而抚慰心灵的创伤。由于人们感知能力的不同,对是非的评价也不同。对于哪些行为属于危害性更大的过错,哪些行为不属于危害性更大的过错,应当统一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以便有一个直观统一的衡量标准。

(2)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主体是无辜一方的配偶。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配偶一方必须有法定过错行为,即《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

1.重婚。重婚有两种形式:合法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非法行为。根据1994年12月24日**高人民法院1994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重婚实际上是指一个人与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另一个人共同生活的非法行为,或者一个人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另一个人共同生活的非法行为。

2.配偶和另一个人之间的同居行为。配偶和他人之间的同居通常包括两种形式,即通奸和同居。对于有配偶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人,有过错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然而,如果配偶一方与另一方通奸,司法实践中就有争议,即有过错的配偶是否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一种认为它是可能的,另一种认为它不是。作者更喜欢前者。原因是(1)。通奸是指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不正当的性关系,其中一方或双方是自愿的。妾是指一男一女为了非法的性关系而与配偶暂时公开同居,但不是以夫妻的名义。两者的区别在于同居是否公开,通奸是否秘密进行,同居是否公开进行。根据**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非婚性异性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配偶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指除重婚以外的同居和通奸。(2 ).

虽然通奸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保密性,但无辜一方的配偶在知道自己的配偶与他人通奸时会感到羞辱和沮丧,造成一些精神痛苦,从而造成一些伤害。他精神上的安慰需要一些物质补偿来填补他心灵上的创伤。

3.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方面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多种形式。一般来说,有两种,即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精神暴力通常表现为侮辱、讽刺和诅咒受害者,而身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和残害受害者。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是指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拒绝赡养老人、老人、老人、病人或无生活能力的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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