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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要素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1 14:30:03浏览152次

首先,存在损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非法行为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是看它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就离婚损害赔偿而言,这取决于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损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非法行为包括: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犯了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和吸毒,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无论后果如何,都不会造成离婚损害赔偿。

第二,损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非法行为导致夫妻离婚。

为了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求离婚的结果。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非法行为,但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已离婚,但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尽管双方均已离婚,且配偶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损害事实是损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没有财产或人身损害,就会失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损失。物业被占用或损坏,违反合同管理权利等。这里的财产权益包括财产、金钱、证券和财产权。非财产损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损失或损害,如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这里的非财产利益不仅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名字等。也是人类的情感。如果配偶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将对另一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第四,犯罪者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这一事实的确认。构成侵权的是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同居、重婚、虐待和遗弃。行为人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情形。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其次,过失表现为由行为者主观意志支配的外部行为。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一种行为时,它才具有法律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把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中的过错不仅仅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和道德,对他人造成损害。该过失反映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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