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4 10:20:02浏览129次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0,000元。

这就是婚姻法中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没有离婚的过错。这一条件意味着,即使有过错,如果过错并不导致离婚(与离婚没有因果关系),它也被视为没有过错。

2.有过错的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过错,即: (一)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些情况才构成离婚过错。

3、过错必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过错导致离婚。如果双方都没有离婚,尽管他们有过错,他们不能要求这样的损害赔偿。

4.根据**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不同于诉讼离婚。在行政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单独索赔。诉讼离婚的原告必须在一审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在判决或调解离婚后不得提出其他索赔;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决定离婚,他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是,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过错是在离婚后才被发现的,则不能主张过错,因为过错与离婚没有因果关系。

附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部分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你可以到五六懂法网网上找律师帮助处理上诉。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