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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小区改造纠纷案例,北京日报老旧小区改造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陀和璧 时间:2022-11-19 14:34:48浏览150次

本文内容是由(五六懂法网www.56df.com)小编为大家搜集关于北京老小区改造纠纷案例,以及北京日报老旧小区改造的资料,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2016年9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郑某民、张某义等12人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竟然吸引了山东省17位副市长、33位省厅机关领导等约200多政府官员前来旁听,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领导前来旁听。

据本案原告方承办律师王卫洲介绍,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房屋案件,2015年8月18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兰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号)决定将中兴居委片区定为棚户区并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东至文化路,南至顺和路,西至中兴路西侧和平居委民房,北至会宝路”其征收范围包含了原告的房屋和院落,原告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夏涛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上诉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于是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郑左民等人及代理律师王卫洲、夏涛,被上诉人一位副县长和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山东省各厅局负责人33人、各地副市长17人以及其它约300名行政官员出席观摩本案。

庭审中,双方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等六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王卫洲、夏涛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万典律师为本案作出的质证意见达5000字,代理意见达7000多字,逐条逐项的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了辨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分别关于本案和庭审活动接受媒体的采访

图为王卫洲律师接受记者采访

万典律师代理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彭艳、郑左民等12人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彭艳、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的委托,依法指派王卫洲、夏涛担任其诉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庭前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及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全面和客观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结合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焦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1、一审对于双方证据采信理由没有作出陈述。

《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证据疑点重重、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上都不具备,但是一审竟然采纳了被上诉人的所有证据,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的证据上诉人逐项质证,发表并提交了约5000字的质证意见,但一审判决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当然证据证明力、以及能够证明的事实也没有作出说明,明显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一审对证据的采信以及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2、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首先:一审中关于被上诉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示》《中兴居委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摸底情况公示》等证据,被上诉人只是提供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照片或视频或公证等予以证实这些材料已经张贴、公示,代理人认为文件本身不足以证明这些材料确实已经张贴公告、故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张贴公告,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张贴公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音像资料,这些资料是在一审开庭当天提交的,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认为其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该证据也没有进行播放和质证,一审竟然采纳,我认为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

其次: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事实认定”做了扩大。

一审“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房屋征收符合“专项规划”,以及“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的范围包含已确权和未确权的房屋和附属物,并且被告已经将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因为被上诉人是没有证据的,但本院认为部分却对未查明事实作出认定,明显错误。

第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审根据(鲁政字【1997】97号)批复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以户口农转非为由认定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可见户口转变并不导致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还应当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兰陵县既没有给农民一分钱补偿,又没有要求农民向政府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废止,该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违背,属于违反上位法。

第二焦点: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是否合法合理

**、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实体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合法,但一审判决仅仅从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方面进行了形式性的审查,对实体内容没有进行审查,代理人认为房屋征收的主要争议即为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方案合实体内容、合法性应当作为征收决定案件重点审查内容,关于这一问题**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均在媒体发布:征收补偿方案问题“无论是有关征收决定的诉讼,还是有关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一审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有如下几点:

1、补偿方案违法规定对土地和房屋分开补偿、操纵干预评估机构评估,限制被征收人的应得补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我们都知道,我国法律的一贯原则是“房随地、地随房,房屋土地不可分离”,如果房屋离开土地那么房屋就是砖头、瓦块、钢筋、水泥,仅仅是一些建筑材料,不会具有市场正常价值,而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一)项第3、第(三)项第1等条款)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将房屋的土地分开补偿的,这样直接导被征收房屋仅仅能够补偿房屋建筑成本价值,而不能获得市场价值。

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规定;被上诉人做这样的方案,那么评估机构也只能按照房地分离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显然干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干涉、限制评估机构正常评估的规定。

2、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予以限制,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评估标准。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2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的,宅基地面积减去应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这种规定的结果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凡是盖楼房的,其两层以上的房屋,只能获得成本价无法获得市场价,比如你100平方米土地,建筑物160平方米,那么这60平方米被征收人只能获得建筑成本价格,我们房屋的价值构成为建安成本、土地、区位、增值收益等多种因素构成,那我们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是客观上减少了很多?

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均属于17层高层楼房,其容积率远远大于1,但却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都是按市场价。

代理人认为,这种对于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的评估方法,明显违法,属于恶意限制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这样的方案也干扰了评估机构的正常评估。

3、将停工补助费按照**低标准,不符合被征收人实际损失情况。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中第八条第四项第1关于停业补助费的规定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这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临沂市**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被征收人中员工工资均在3000元/月以上,政府作此规定限制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显侵害权益,应当根据其实际工资计算。

4、高层公摊的价格问题

《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高层安置优惠。原则上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满足原套内面积所增加的公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建安成本价即重置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办发[2015]29号文件《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住宅楼的重置价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安置房为高层,但公摊部分按照1800元/㎡计算没有按照成本价格,而上诉人的房屋价格重置价只有400-500元/㎡,这个评估机构显然是受到了干涉,暗箱操作。

5、部分补偿标准由政府规定,违法。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费由政府定价为8元/㎡,只有特殊设备才可以评估;装修为60元/㎡或30元/㎡。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规定。

而对于住改非房屋,**高只能增加20%的补偿,且不给停产停业损失,也不合理,停产停业是客观存在的,应当补偿;而房屋增值应当参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给予其合理的价值补偿。

6、补偿方案欠缺重要内容。

被上诉人制定的补偿方案欠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

第二、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征求公众意见。

1、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但该意见稿,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方式、渠道、、期限,这样的征求意见稿即使张贴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被征收人无法发表意见。也许被上诉人认为其曾发布过《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通告》中告知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该通告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因被上诉人之前没有告知公众提出发表意见的权利和途径,故假设该通告存在的话,按照通告规定2015年5月16日截止,齐远远不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至少三十日。

另: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等,甚至于在补偿安置方案中都没有写,更不能征求公众意见。这些问题都与被征收人利益有重大关系,但被征收人都无法发表任何意见。

听证没有公开举行,没有公示和通知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旧城改建项目听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是由征收办公室组织,而且也没有修改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

听证之前没有以公告方式告知,所以政府是否组织听证、何时组织听证,被征收人不知道,属于秘密进行,没有知情权那么也就没有了参与权,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的规定。

专家论证会没有专家,纯属走形式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专

家论证,但专家论证参加人员都是什么人,县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卞庄街道办事处等等吧,全部为县政府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没有一个人相关领域的专家,也没有一个也没有研究咨询机构人员,这些人有出具论证意见的资质和能力吗?这样的专家论证有什么意义?

另外仔细审查了一下,此论证报告中的依据:如占地面积、居民户数、宅基地数均与其他文件的数据不符合,且其所称有关征求意见的事项不存在。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见这个论证参与的程序、人员以及引用的数据全是违法和错误的,结果能正确吗?

3、一审认定没有根据。

这个征收补偿方案存在这么多严重的问题,而一审却认为被上诉人履行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和听证程序,可见一审纯粹是走形式,庭审质证意见不予答复、辩论意见避重就轻、实体问题不予审查、程序上只看有无不看内容,这样的判决能够正确吗?我认为完全错误,不仅错在了表面上,而且错在骨髓里,一审法官欠缺法治精神。

第三焦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必然错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确定征收范

围之后就应当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本案被告在2015年4月21日才发布通知,要求停止办理建设、工商等相关手续,而此时被上诉人所称的摸底调查已经实施完毕,发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已经毫无意义,而通知之前征收范围内改建、扩建、加建也必然会会发生,摸底的结果显然不是**终结果,所以调查登记相当于没有履行,因为他没有调查**终的结果。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公示。

本次征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示,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本次征收区域因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存在大量未经登记的建筑,而被申请人没有对因历史社会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做出认定,一律按照违章建筑给予对待,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

第三、不具有合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被上诉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被征收人360多户,(当时生效的《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规定:“??一次性连片征收涉及300户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户数较少但情况特殊的,也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可见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本案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显示,常务会议并没有针对社会稳定风险问题进行决定、决策

2、被上诉人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信访局作出,信访局并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具有主体资格,故属于无效文件。

第四焦点:征收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

**、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专项规划无证明文件。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国土资源局证明、规划局证明仅仅是现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80亩“”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情况。

这些证明文件对于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没有作出答复,但一审判决竟然对证据作出扩大解释。

特别是“专项规划”的规划的问题,人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但是一审判决竟然认为其符合专项规划。

第五焦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专户、到位

**、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到位。

被上诉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是一份由财政局证明国家金库兰陵支库存有2.3亿的证明,国家金库其实就是国库吗,根据《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国库的职能就是管理国家财产、执行预算决算支出收入,说白了这2.3亿就是放在财政上的钱根本就没有往征收补偿专户划拨,这怎么能叫资金到位呢?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是截然相反的。

被上诉人连征收补偿专项账户都没有设立,一审法院竟然认为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简直不可思议,一审的理由是什么吗?是绝大多数人已经签订协议,这其实是以结果来倒原因,相当于拿事后的补偿协议来证明前期的补偿决定合法,这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证据证明原则,但即使如此也不符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规定,如果法院这么审案子,以后行政府征收都可以不设立征收补偿专项账户。

第二、安置房源不存在

该房源目前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建设施工的手续,之后土地是否能够开工建设具有不确定性;

规划部门并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无权单独出具房源证明;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六条??**款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的规定以及被告证据10《关于公布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分解落实项目(**批)的通知》,应当在原址还迁。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 事务所

2016年9月22日

 

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这些城市出新招

当下,全国各地老旧小区改造正在加速推进。在老旧小区改造中,“适老化”“无障碍”成为关键词。

5月18日,《北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城市更新规划)》(简称《规划》)正式印发,这也是全国首个减量发展背景下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规划》提出,聚焦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统筹推进老旧小区分类改造,提升居住品质,促进职住平衡,到2025年完成1.6亿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同时,《规划》明确,要注重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加强适老化改造设计管理,突出加装电梯、公共环境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重点任务,统筹养老、助残等相关政策,鼓励“物业服务 养老服务”。

事实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那么,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如何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如何对接“银发一族”的社区养老需求?

北京:

推进室内适老化改造,探索“五方联动”

劲松模式、清河样本、昌平经验……在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方面,北京走在了全国前列,各区总结出了“因地制宜”的模式和经验。

去年5月,北京率先发布了《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出适老化改造“菜单”,为适老化改造提供了参考标准。

在北京老旧小区的适老化改造方面,特别注重的是“内外结合”和“社区配套”。以北京海淀区南二社区为例,这是北京市首个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试点,由海淀区政府出资,从适老居住环境、出行环境、健康环境、服务环境、敬老社会文化环境营造五大方面进行适老化改造。

在室内适老化改造方面,南二社区对小区内99户80岁以上老人和重度失能老人家庭进行家庭居室适老化改造,包括配置防滑垫、感应夜灯、连续手把、洗澡椅等方便老人自理的设备,还配置了智能设备,实现就寝、习惯化动作、如厕、洗浴等数据实时监测,如有异常,老人家属和医护人员可在**时间获悉。

同时,在社区配套方面,南二社区注重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补齐了便利店、理发、家政、洗染、维修、末端物流等八项基本便民服务功能。从2019年改造至今,南二社区这种“内外兼备”“软硬件结合”的做法成了北京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的样本和成功案例。

继海淀南二社区后,在朝阳区政府的支持下,朝阳区劲松小区引入社会资本用于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并形成了“劲松模式”。

“劲松模式”开启了多重意义上的创新,探索出了一条“区级统筹,街乡主导,社区协调,居民议事,企业运作”的“五方联动”机制,对老旧小区引入社会资本力量具有示范性意义。不仅如此,在引入物业时,劲松小区率先以“先尝后买”的理念,以“先服务,再体验,后收费”的原则,让居民感受到环境与服务提升的切身变化,从而更容易接受自主向物业缴费。

河南开封:

探索“红色议事厅”,推广“3 3”电梯加装模式

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八朝古都开封市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与一二线城市不同,三四线城市普遍面临着人口外流、人口老龄化问题,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开封市积极探索和创新适老化模式,给三四线城市适老化改造提供了新思路。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辖区内的金康苑小区和武夷连片小区提升改造,获得了群众点赞。值得一提是,已有27岁“高龄”的金康苑小区在2021年被国家住房和建设部确定为全国推广的12个典型改造案例之一,供全国学习借鉴。

对此,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结了两个小区的成功经验,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旧改标准,即“五连”和“六有”。“五连”包括地下连、地面连、风貌连、服务连、人心连;“六有”即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有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有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有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有全覆盖的物业服务、有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在老旧小区改造之初,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任双组长的党建引领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并建立周例会和日调度制度,用心研究创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新理念。

在广纳民意方面,金康苑小区和武夷连片小区创新推广了“红色议事厅”;在引导民意方面,发挥小区内群众威望高、号召能力强的老人建立“红色管家”志愿服务队,带头参与矛盾调解、政策宣传、疫情防控等,实现“我的家园我来管”。

在老旧小区的改造中,加装电梯成为老年人无障碍通行的必要一环,但是,也有低楼层的居民反对加装电梯和额外收费,认为自己“吃了亏”。在武夷片区的老旧小区改造中,正是通过“红色议事厅”、居民会客厅,开展“微治理”,尊重民意,发挥民智,创新性地采取了“3 3”电梯加装模式。

“3 3”电梯加装模式即分高、中、低3个档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居住的情况,选择一次性出资、分期付款、按次刷卡使用3种付费方式。这种按需付费的使用模式不仅解决了老年人上楼难的问题,也获得了小区居民的大力支持。

“小区缺少老年人和小孩娱乐休闲的地方,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及小菜园也随处可见。”这是来自河大家属院居民的抱怨。在改造前,河大家属院内部原有的广场小花园是一片废弃的杂草,到处是居民私搭乱建的小棚子、鸡窝、菜地等。在改造后,小花园实现了“变身”,不仅花团锦簇,而且设置了针对老年人的健身休闲区,中间设置有乘凉亭,兼具了美观和实用性。

据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科长丰光辉介绍,在“红色议事厅”中,住四楼的居民张阿姨提出“每天下楼买菜回来上楼时都很吃力”的现实情况,在武夷社区的老旧小区改造中。针对张阿姨提出的“上楼吃力”,社区加装了临时折叠休椅,座椅旁边还有温馨提示和紧急联系电话,可以让张阿姨“上一层,歇一歇”。

据介绍,经过几年的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作,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杂乱无章、简陋破旧的老旧小区面貌焕然一新,提升了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赢得了当地居民的点赞。

浙江杭州:

运用市场化机制,推广“物业 养老”模式

作为长三角的核心城市,杭州在老旧小区改造方面探索出一条“居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共建共治的模式,“交给专业团队干专业的事儿”成为杭州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的理念。

杭州上城区采荷街道引入了宋都服务作为“金牌管家”,负责对辖区内的36个老旧小区进行升级改造,不仅推出了一套可供复制的社区居家养老理念,还打造出了闻名的“社区养老一条街”。

在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钱景社区的三新路景芳东区段,原本有一条知名的“小区商业街”,但由于非机动车乱停放、周边沿街环境差、社区活动场地小等原因,当地社区决心将其改造,通过引入宋都服务全资子公司和瑞生活,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成功将“小区商业街”改造成了“幸福养老一条街”。

“幸福养老一条街”总长100多米,总面积约1200平方米,这条路旧貌换新颜,设置了食堂、超市、理发店,活动室等,一应俱全地满足了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杭州上城区采荷街道通过引入和瑞生活率先探索了“物业 养老”的模式,在物业服务方面,设置了社区养老的服务“菜单”,包括怡闲园、怡康园、怡智园、怡惠园、怡学园、怡养园、怡乐园、怡护园、怡和园、4S服务驿站等十大功能区块,形成了集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于一体的一站式社区养老服务。

满足社区养老需求已成为老旧小区改造的重点工作,杭州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激发社区服务升级的可持续动力,让越来越多老年人在社区享受到更专业、更多元的养老服务。

专家建议:

推动适老化改造多元化筹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推进老旧小区的适老化改造具有迫切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亿人,占比达18.70%。在“十四五”期间,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加快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议题提出建议,加大筹资力度,推动适老化改造多元化筹资。地方政府应加大适老化改造投入力度,并应多方努力,形成合力,积极为适老化改造创造政策环境。

上海交大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陈杰教授表示,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应该遵循三个原则,首要原则就是尊重意愿,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有机结合,有效互动。不主观设计,多倾听基层声音,确实社区里有需求再行动。遵循法治精神,尊重物权产权和社区的自主权自治权,绝不应运动化推动。

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陈杰指出,循序渐进,条件成熟一个做一个,做好一两个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小范围进行试点,树立品牌再大范围推广,获得更多社会投入,形成良性循环。此外,社会参与是基础。适老化改造不能成为政府一家独角戏,一定是以社会力量为主,应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多方面积极性,形成各方合力。

北京易享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吴晓蓉告诉记者:“社区居家养老属于‘有刚需,无市场’,缺乏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来运营。比如,在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时,引入的物业公司能否持续提供专业的社区养老服务,零碎的养老服务商如何统一管理等。”

对此,陈杰也深有体会,他表示:“基于对前期多个试点项目的调研,推广‘物业 养老’落地,主要受到六个来源的阻塞:场地缺自主、业务无授权、业主认同低、服务能力弱、运营模式不明、政府支持不足。这其中有三个矛盾凸显,物业服务企业的非专业性服务供给水平与养老服务的专业性要求之间的供需矛盾,物业服务企业对经营业务的盈利性要求与养老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要求之间的属性矛盾,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群体在当前社区治理框架和物业服务模式下的利益矛盾。”

对此,陈杰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自身内部孵化专业养老化团队或者引入第三方专业化养老机构来化解专业化不足的矛盾。而对于盈利的矛盾,可以让物业企业在满足约定服务质量考核的前提下承担微利、无利甚至亏本的公益性、普惠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同时,也授予其开展增值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优先特许权,放开相关价格管控,满足部分有购买能力的老人对高层次、高品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这样“肥瘦搭配”,形成交叉补贴。

“目前,老旧小区的适老化改造侧重点是社区外部,而缺乏对老年人室内的改造,比如取消高差,防滑、无障碍扶手、适老家具等设计,甚至到智能化的硬件设施等。有一些改造需要室外和室内同步考虑,比如老旧小区卫生间地面存在高低差,老人出入不便,**好从系统解决,进行老旧小区卫生间主立管改造,从而降低高差,减少老人跌倒风险。”吴晓蓉如是说。

北京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且无人反对

5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手册》。《工作手册》表示,开展加装电梯工作需满足: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其他业主不持反对意见;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筑节能等规范、标准要求;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证据等条件。

《工作手册》明确,北京市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定额补助,为后补助形式,由实施主体垫资或居民集资先期开展电梯加装,待加装电梯完工并取得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颁发的监督检验合格证后,实施主体向各区加装电梯工作管理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财政补贴不属于财政投资,不形成政府固定资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增设电梯的投资方依法享有增设电梯的相关权益,并承担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管理责任。

加装电梯属于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六治七补三规范”内容之一。“六治七补三规范”指的是,治危房,治违法建设,治开墙打洞,治群租,治地下空间违规使用,治乱搭架空线;补抗震节能,补市政基础设施,补居民上下楼设施,补停车设施,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小区治理体系,补小区信息化应用能力;规范小区自治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规范地下空间利用。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对改造整治方案和物业管理初步方案征求居民意见,绝大多数居民同意治危房、治理违法建设、治理开墙打洞等治理类内容,大多数居民同意改造类内容、愿意配合实施改造,且同意付费享受物业服务的,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储备库。

各区政府根据居民意愿情况对拟改造整治项目进行排序,居民意愿强烈的可优先实施。

实施主体出具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经责任规划师审查。设计方案编制初步完成后,要向居民广泛征集意见。街道(乡镇)、社区、业主自治组织应搭建小区改造议事协商平台,组织居民代表、实施主体,设计单位等对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完善后形成**终改造整治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确定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实施主体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就引入社会资本设计收费的加装电梯、补建停车设施等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征求居民意见。

大多数居民同意物业服务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综合整治项目方可实施。居民同意付费项目内容并签订相关协议的,相关内容方可实施。

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建引领下,全程参与和监督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街道办事处要搭建居委会、实施主体、施工单位、业主自治组织参与的议事平台,及时回应居民诉求。党员业主要带头签物业服务协议,带头缴纳物业费。

北京有关部门应坚持效率优先、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审批办事流程,加快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可以不办理规划手续;因结构加固、建筑外套式加固、外墙外保温、增设电梯等少量增加建筑面积的,可以不办理规划手续;设计增层、增面积翻建的,应先到规划部门(窗口)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部门给予**大限度地放宽规划条件。

简易住宅楼实施增面积翻建的,原则上采用一事一议、一楼一策的原则,制定改造计划与实施方案。不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的房间不得作为居住用房使用。

对老旧小区配网改造项目,北京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此外,在确定改造整体设计方案时,除了紧扣居民诉求外,也要依据新版城市总规和区域控制性详规,梳理老旧小区周边空间资源。与此同时,对于整治区域内的空间资源也得进行统筹规划,按照提升功能、留白增绿的原则,优先配建养老和社区活动中心等便民设施。《工作手册》要求,要充分挖掘和整合小区停车等公共资源,所得收益应在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扣基本物业服务费用或用于其他相关费用等用途。

北京:确认第五批老旧小区改造 涉及61小区516楼

11月1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称,对2021年第五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予以确认。

此次纳入名单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共涉及西城、朝阳、海淀、石景山、门头沟、顺义、昌平、平谷等8个区的共计61个项目,涉及改造楼栋数516栋,改造总建筑面积约224.25万平方米。

其中,昌平区和朝阳区纳入名单的老旧小区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有19个项目和18个项目,涉及改造楼栋数分别为190栋和86栋,改造总建筑面积分别约为65.97万平方米和41.29万平方米。

西城区此次纳入名单的老旧小区项目有3个,分别是右安门内西街3号楼小区、右安门内西街5号楼小区、白广路8号楼小区,均是楼龄较老、较为典型的老旧小区。

另据相关资料显示,北京市此前已公布四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名单。综合统计,五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名单,共包含555个项目、558个小区,合计改造楼栋数32512栋,总建筑面积约2044万平方米,将可惠及27.5万户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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