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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确权纠纷案件,北京土地确权咨询电话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不博耘 时间:2022-11-19 15:25:32浏览1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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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案件纠纷行政复议时效是多久

土地确权错误的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但是不动产案件的**长诉讼时效则是不超过二十年。如果当事人超过二十年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土地纠纷分为三类,三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征收的土地权属有纠纷怎么办

征收的土地权属有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但申请时需注意,要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而且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还可以请求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步协调;协调双方未达成合意,则进一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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