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曹正信 时间:2022-07-16 06:11:59浏览54次
广东盗窃罪立案标准
(1998年5月2日粤高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以下简称《规定》)1998年3月26日发布。这个《规定》明确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起刑标准,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上述三个数额在本地区的执行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三个数额在我省的执行分为三个地区、三个档次:
(1)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城市。盗窃起点在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是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十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为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在15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在15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9万元以上。
(3)三类地区为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六市。盗窃的起点是1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8万元以上。
(4)广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属于属地的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是考虑到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在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级公安、检察、法制机关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标准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尚未审结的,仍可按原标准掌握定罪起点,可从轻处罚。
请仔细遵循上述通知。
广东盗窃案件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一年内在公共场所入室盗窃、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数额超过大额起点,未达到巨额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刑期六个月至一年。
(二)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一万元,二类地区增加七千五百元,三类地区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数额超过起点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以相应增加罚金数额,确定基准罚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1)每增加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