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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是专属管辖吗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逮哲瀚 时间:2022-08-05 05:12:43浏览68次

建设工程案件是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的管辖”

2019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发布了《建设工程案件诉讼指引》。江苏省为建筑大省,江苏高院在建设工程审判中经验丰富,其指引或解答在建工审判实务中影响较大。

本人从近期的诉讼指引解读开始,陆续以个人观点解读相应建工法律方面的相关规范或案例。

《建设工程案件诉讼指引》第一条:管辖问题的确定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以及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综合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案件诉讼指引》第一条管辖问题的确定,实并无争议。根据民诉法和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以,江苏高院第一条“管辖的确定”只是再次明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8条)

如,2009年,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那么家庭装饰装修还是否使用专属管辖?

又比如,劳务分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吴中区法院在(2019)苏0506民初1008号裁定书中认为劳务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南通市中级法院在(2018)苏06民辖终163号裁定书中又认为“案涉合同系劳务分包合同,故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应由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

还比如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201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是从生效判决看,下级法院仍然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2020)苏05民辖终43号)】

其他的问题也很多,比如作者曾经遇到过一个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的问题,原被告都是江苏省的企业,工程地点在山西省。江苏省认为建设工程产生的债权转让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因应山西省管辖,山西省认为债权转让是新的法律关系,适用一般管辖,应由江苏省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这个概念是相当混乱及模糊的。

如《建筑法》定义的是“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局限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安装活动,用的名词是建筑活动。

在合同法中又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实际上什么是工程建设,没有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个法律法规的名词都不同意,有的称建筑工程、有的称建设工程,还有称建设活动。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建设工程的定义更符合一般人理解中的建设工程,范围也明显比《建筑法》要大的多。

以我个人的理解,建设工程范围应该包括:

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按组成结构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水利工程等等机电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器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等等如何从法律性质上认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就法律性质而言建设工程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除此之外,还有以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最终是将人力和物力物化在该不动产内。

赵艳杰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2015)苏民辖终字第00092号】中江苏高院认定拆除脚手架属于建设工程,适用专属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如需要相应资质,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合同的法定责任(如开工许可证等)

江苏高院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亦就“批准《冷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2-2010”发布公告,而该《冷库设计规范》即为双方约定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标准。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冷库安装施工项目应当属于建设工程。【(2016)苏民终1152号】

3、在建筑工程领域,是否属于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镇江中院认为:高飞以宏伟公司名义与明珠保温材料厂签订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苏11民辖终184号】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经对专属管辖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除一般理解的施工合同纠纷外,范围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农村建房属不属于建设工程?建筑法第83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农民自建住宅两层(含两层)以下不需要资质。

家庭装修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也明确,“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案由规定》也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辖的四级案由。所以应当认定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案件是专属管辖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因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案件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那么建设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施工范围是什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如何规定的?当事人通过仲裁条款约定管辖法院,还适用专属管辖吗?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万光明律师解析。

建设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施工范围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1、2015年2月4日前,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2015年2月4日以后,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万光明律师补充:

当事人通过仲裁条款约定管辖法院,还适用专属管辖吗?

2015年2月4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专属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是不能突破专属管辖的。

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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