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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怎么举报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朱俨 时间:2022-08-05 07:57:42浏览100次

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怎么举报,冬季专项行动!工程建设领域根治农民工欠薪,市住建委出手啦

根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积极应对临近岁末年初可能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投诉高峰,防范群体性欠薪矛盾,经研究,从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冬季专项行动。具体内容,详见↓

一、开展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开展范围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既有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统一简称“建设工程”)。

二、行动目标

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做到“两清零”目标,即对2021年11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欠薪案件即时清零,对其他建设工程欠薪案件在2022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

三、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监督、协调,并做好市级部门监督的建设工程农民工欠薪矛盾处置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统一管理,并做好区级部门(或管委会)监督的建设工程农民工欠薪矛盾处置工作。

其中,各独立行使建设工程现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特定区域管委会,由履行建设工程现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参照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要求执行;不独立行使建设工程现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由实际进行建设工程现场监督管理的区纳入本区建设管理(交通)委要求一并执行;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结合各区、管委会实际情况,由所在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处理或协调项目属地街镇处理。

各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作用,开展行业内农民工维权政策宣传,对重点企业加强预警提示,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农民工欠薪矛盾处置工作。

四、行动要求

(一)开展欠薪隐患全面排摸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用工情况加强全面检查,加大排摸力度,重点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欠薪隐患。对排摸中发现的可能引发欠薪矛盾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谁欠款、谁偿还”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按照“总承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工程总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督促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对有举报投诉或者发生过拖欠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要重点监督和跟踪,对有反映拖欠的工程项目要迅速行动、密切关注、严厉查处,防止发生因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实行“一周一报、一事一报”制度

冬季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欠薪处置情况按照“一周一报”的要求,于每周一将上一周统计情况报市安质监总站。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任何一起政府投资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欠薪纠纷,应当详细记录,按照“一事一报”要求填写后,在“一周一报”中同步报送。

“一事一报”情况上报时,应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对每起政府投资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欠薪金额、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等情况进行研判并说明。

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统计每周全市建设工程欠薪矛盾治理情况,并于每周二将上周数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冬季专项行动期后,欠薪处置情况恢复一月一报。

(三)实行重大事件即知即报、24小时电话值守制度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欠薪处置值班和应急处置机制,并将本辖区负有现场监督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欠薪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本单位欠薪处置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应急联络人,于2021年12月23日(周四)前向市安质监总站报送。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应急联络人自报送之日起,同时实行24小时电话值守制度,保持沟通畅通。负责欠薪处置工作的人员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备、更新。

对已发现采用极端行为集访、闹访形成群体性事件的,或由欠薪矛盾引发的其它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或存在政府投资项目欠薪矛盾有激化趋势等情形的,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情况及有关证据,并在2小时内将事件情况、处置方案报市安质监总站,市安质监总站接报后立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建筑市场监管处报告。

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怎么举报,划重点!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这样做!

工资报酬是

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

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

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

工程建设领域

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

在这方面有哪些特别措施?

一起来看!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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