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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合同纠纷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敖易绿 时间:2022-08-05 09:37:43浏览103次

工程款合同纠纷,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能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能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合同 约定利息

【案例索引】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080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参照《都匀经济开发区11号路(东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但工程款资金占用费未参照《施工合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补充协议2》无效导致中冶公司不能成为11号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能继受宝冶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劳动和建筑物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产品当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决定了施工合同无效后应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采用“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作为对无效施工合同折价补偿的标准,而不是将无效合同作为有效合同对待。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有效合同约定。中冶公司未取得《施工合同》主体地位,其主张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利率主张资金占用费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工程款合同纠纷,西宁中院当庭调解一起涉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而工程款的拖欠最终侵害的是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纠纷化解不当,往往会影响社会稳定。

1月14日,西宁中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青海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原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青海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某建设公司起诉要求青海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以最终鉴定结果为准)、逾期违约金及就承建的西宁市建国路某广场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标的高达一亿三千余万元,并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的完工及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勘察。西宁中院受理该案后, 民一庭承办法官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案情后,了解到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交付使用至今已达三年,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认定案件事实和各方责任的难度较大,且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表达出鉴定意愿,如简单启动鉴定程序,不但会延长审理期限,还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在审理本案时基于双方当事人是长期合作的经济伙伴关系,本案有调解的基础,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对账及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本案纠纷得以及时化解,既减缓双方的矛盾冲突,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践行了司法为民、息诉止争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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