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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管辖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穆永新 时间:2022-08-09 06:52:51浏览76次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建筑工程出现法律纠纷应去哪个法院起诉?专属管辖约定仲裁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需要起诉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都是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吗?不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了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和监理合同纠纷,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余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既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那可以约定仲裁吗?当然可以,专属管辖是针对法院的管辖权而言的,即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仲裁和诉讼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建设工程中的劳务纠纷,不属专属管辖,应依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规则三:建设工程中的劳务纠纷,不属专属管辖,应依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71号

【争议】伍玉勇、伍卫星诉称,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思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工程,2017年4月12日,该公司指派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两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将云南省澜沧县糯扎渡镇思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T梁预制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将10万元工程项目押金转入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后因项目未开工,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认为自己从未入场,没有与被告发生过实质的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返还项目押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答辩期间,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8月3日,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521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承包协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但《劳务承包协议》未实际履行,工程地点在云南省澜沧县,交纳工程项目押金的银行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案原审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09号富悦华康新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承包协议》,但该合同的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所在地不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裁决】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应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伍玉勇、伍卫星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协议》,该《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约定工程地点、范围为云南省澜沧县糯轧渡镇,约定施工内容梁场建设、预制T梁模板的安拆、砼浇筑等,约定每立方米砼的承包单价,工程主材由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供,伍玉勇、伍卫星提供劳务;劳务费用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因此,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原告已将10万元押金转入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劳务承包协议已经开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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