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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权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龙以晴 时间:2022-08-09 07:07:51浏览99次

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权,主管与管辖

主管:解决法院受案范围、对外分工的问题。劳动纠纷不能直接起诉,要先仲裁,然后再确定管辖范围。民商事仲裁与诉讼或裁或审,一旦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就不能主管,亦即谈不上管辖范围。

管辖:是法院在主管范围内,对待受理案件确定管辖权的对内分工。

按确定管辖方式的不同,分三大类:法定管辖,裁定管辖,协议管辖。外加一种救济机制:管辖权异议。

法定管辖: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管辖的类型。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我国有四级法院:基层,中级,高级,最高法院。职能功能[纠纷解决—>监督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我国现有三家互联网法院:北京,广州,杭州(全世界第一家)。[基层]

集中管辖所在辖区内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各个阶段都在线上进行。

一般涉外归基层。

外国人,外国公司>涉外

中院管辖三大类:重大涉外[标的额大(都在或不在5亿)(一方在1亿),案情复杂或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邢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确定应当由它管辖的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大部分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和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上诉找高院。

高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原告就被告。好人不告状,恶人先告状。住所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事实状态)。

原告和被告状态相同:原告就被告

[都被监禁,都被采取强制措施(双方都不自由)]

被告被监禁超过1年,监禁地管

未超过1年,由原先住所地管。

[夫妻离婚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

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三种特殊的被告: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宣告失踪。

看案件的性质:

身份关系纠纷>被告就原告

财产权益争议>原告就被告

(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仅仅被告不自由,仅仅被告一方注销城镇户口,被告就原告。

追索三费[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个辖区,可以被告就原告;

夫妻双方离婚案件中只有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可以被告就原告。[原告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网购合同纠纷:看交付标的的方式:

通过信息网络虚拟交付>买受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其他方式[实物邮寄]交付>收货地+被告住所地

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合同没有履行,约定履行地若与原或被告住所地重合,重合地有管辖权;不重合,则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被告住所地

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更相信白纸黑字的约定。看形式不看实质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行为实施地和最终结果发生地)

产品质量侵权:+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的提供地。

请求权基础竞合:请求权基础不一样,管辖法院则不一样。

违约之诉/侵权之诉:

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知识产权侵权[实际联系原则]:

所有涉嫌侵权产品的储藏地,查封地,扣押地都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名誉权侵权: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所有涉嫌侵权产品的传播地都属于侵权实施地,而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财产险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本身或是运输工具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交通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

专属管辖:能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不排斥仲裁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房屋产权的确权,分割,相邻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农建房政四种特殊合同

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

裁定管辖: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协议管辖: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自行确定管辖的法院。体现处分原则,处分自己的程序性的权利。

适用范围:财产权益争议

如果涉及人身和身份关系纠纷,往往涉及公序良俗,当事人的处分权就会受限制。

当事人因为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之后,如果因为财产争议发生争议的,仍然可以用协议管辖。

书面形式订立,选一审,不专属地域管辖,不能选级别,可多选

经营者用格式条款和消费者订立了管辖协议,经营者有一个提请告知的义务。

最先立案的法院获得管辖权。

协商后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权,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集中自身资源进行重型建设。困难。保险项目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市场的项目,走总承包发展的道路。同时,利用社会资源作为企业资源的补充,即项目的专业分包或劳动分包。然而,项目分包将产生合同纠纷的风险,如果企业不能避免或减少风险,将不可避免地阻碍建筑企业的发展。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1.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案件的解释》第一条和《合同法》的规定,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劳务费用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务分包企业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要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不予法律支持,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2.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性工程分包合同。

本合同将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施工过程中的客观事实和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一些可认定为项目分包合同,因此有必要根据项目分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性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工程分包企业因这种行为获得的利润给予同样的处罚。

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解释,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然后明确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是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案件,因此建设工程分包纠纷管辖权应在被告所在地或签订的法院管辖权。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应注意什么?

然后,我们首先要注意两点,即我们是否有权分包项目。另一个是乙方是否具备分包项目的相关资质。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让我们简单地看一下:

1. 建议业主在项目招标阶段明确分包内容,及时咨询业主不明确的招标文件,然后在合同内容条款中明确具体分包内容,明确双方的成本相关问题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在总合同中尽量约定合同的范围和工期。

3.总承包商尽量不要与指定的分包商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最好与指定的分包商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条款。

4.如果必须与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协议,则争取签订三方协议合同,包括发包人和指定的分包商。然后,总承包商只履行其管理职责,支付义务由发包人解决。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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