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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格有争议怎么办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宾子童 时间:2022-08-09 13:52:52浏览121次

工程价格有争议怎么办,别回避施工方的费用索赔!这样处理,供需关系更和谐了

关于费用索赔,从实操的角度来讲,地产企业几乎不可避免,不同项目的差异在于金额的大小。事实上,索赔事件一旦发生,施工单位不可能不去争取他的权利。

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知,了解清楚费用索赔的内容及原因,索赔的审核原则,利于供需关系的长久合作。

一、停窝工损失费。主要指现场人员的窝工、机械停滞,增加的费用包括大型机械设备,施工电梯,塔吊等的闲置费用;

二、重复进出场费。包括因为甲方组织或者开工节奏问题导致的施工单位二次或者多次进出场;

三、使用期限延长。包括因为工期的延误导致大型机械、钢管料具、爬架脚手架,工人及管理人员住宿及办公费用的增加;

四、资产折旧摊销费。包括机械,办公设备等资产折旧的摊销产生的一些费用成本;

五、抢工费。因为展示区赶工,抢开盘,抢开放,抢交楼等增加的人工,机械措施,安全文明管理等等费用,这里主要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压缩合同工期所产生的人员增加及夜间施工等费用增加;

六、施工条件改变增加的费用。例如由于延期导致实际施工期遭遇到了高温、冬雨季、山洪等特殊灾害所增加的人工补贴及措施费用,或者遭遇到了极端天气而引起的一些防灾治理的一些费用。近几年还存在由于施工条件改变或延期,导致项目碰到了疫情管控而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

七、市场价格的变动。因为施工期延长,导致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投标期的价格水平,而产生的争议索赔;

八、管理费用延期导致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社保挂证的费用;

九、规费延期。涉及工人社会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程排污等费用的增加;

十、不可抗力情况下产生的费用索赔。这一块主要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害,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及财产的损失,现场工程用材料及设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后的赶工费,应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照管清理修复等费用。

以上例举了常见的几类费用索赔内容,实际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原因复杂、种类繁多。

但分析其本质,我们可以进一步归纳并总结为八个字:价格变化、费用增加。

具体来说:

第一,人工索赔。我们先说一下为什么会出现人工的索赔?人工的索赔主要聚焦于哪几个方面?

首先是数量上的索赔,即超出施工单位原定的人员组织的要求。比如说甲方要求的一些非合同计划内一些赶工,需要增加的工人数量。

其次是关于价格上的一个变化。比如说投标时的人工价格是某一个价格,但是在施工过程当中人工出现涨幅,尤其是如17-18年那波人工上涨。导致施工过程的人工成本远远大于投标起点,从而产生的一个价差,而这部分人工的变化并非由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

如果恰好项目出现延期开工这个前提条件,施工单位必然索赔人工费用,当然对于市场正常人工变化不在此范畴。毕竟承接工程也是一门生意,有赚有赔,有涨有跌,这一点一定是基于合同本身及对市场价格水平的共识。

第二,材料索赔。与人工有一点相同,都是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一类,有些合同里面会约定某些主材,例如总包里面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可以列入调差范围。但同时也会出现例如水泥、砂石料等辅材受地方性因素出现暴涨的情况,一旦合同未约定此类材料的调差机制,则大概率会产生材料费用的索赔。

材料涨幅同时受市场政政府政策的影响,比如能耗双控等因素导致价格波动,还有一些市场供需结构变化,导致材料价格变化。

第三,机械设备、措施费。对于机械设备费而言,主要是因为工期影响导致的大型机械设备租赁时间延长,周转材料租赁期的延长等。这类索赔一般与价差关系影响不大,与合同约定工期及开工时间关系密切。

第四,管理人员费用类。管理人员费用索赔主要是来自于现场工期的变化,例如原本应该在两年周期内做完的工程延长到三年,四年甚至更长。

最后一个方面是资金成本。除了延期因素之外,近两年增加了一个不确定因素,那就是工程款支付的不稳定,导致整体上下游的供应链受影响,无法按合约及时进行支付。

施工单位因此可能产生借款垫资,极大程度上的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资金成本,施工单位因此对甲方提出资金利息方面的索赔。

但是,此类索赔在实际谈判的过程中很难被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无法在资金利息的产生事实、利率水平、金额认定上达成一致。

笔者前面提过,在实际现场施工的过程当中, 因为外部和内部的种种因素,很难完全避免费用索赔。我们索赔防控工作应从最大化的保证项目或者公司的利益出发。

那当下索赔当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有哪些呢?

第一,索赔不能清楚、客观的说明事实;

第二,索赔不能依据合同及法律证明是否具备索赔资格;

第三,不能准确的计算和解释索赔金额和索赔的时间;

第四,不能准确的区分责任以及范围;

第五,站在施工单位的动机层面,索赔的金额虚高,希望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与甲方进行博弈;

第六,通过不配合或者限制甲方竣工备案、阻挠甲方工作、危险恐吓工作人员、煽动农民工闹事,进行恶意索赔。

所有争议、索赔在解决和处理上,遵守的首要原则就是双方的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条款的框架下,依据合同找出对方索赔当中的一些问题从而合理的解决费用索赔。

以下灵魂6问,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第一,索赔是否满足时效要求?一般来说,合同对于索赔事件的提出都有规定的时限要求,超出了时限的要求,从合同层面上来讲,甲方是可以拒绝受理该索赔事项。

第二,索赔事项是否真实可靠?这个需要项目及时的对索赔事件进行确认,避免由于项目人员的变动,相关证据、材料的丢失,导致后期在结算端产生无法认定事实的情况,而事实认定必须基于工程的实际情况、一手资料、现场管理的逻辑判定。

第三,索赔产生的责任是否在甲方?一般来说任何索赔事项的发生都应该有其发生背景,只有确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的费用索赔事项,甲方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核算、谈判。

尤其关注多方责任叠加在一起的时候,一定要尽可能剥离出来甲方责任部分、施工方责任部分、第三方责任部分,以便针对性进行补偿谈判

第四,索赔的理由是否充分?这一点主要是分析对方的索赔在合同中是否有对应的支撑性条款,以及索赔的理由是否完全排除自身的影响。例如因为现场整改及品质提升工作而延长工期产生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我们就要分析该整改提升工作哪部分是因施工单位原本质量问题导致,哪部分是甲方额外超出合约标准的要求。

第五,索赔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索赔最关键的点其实就在于证据链的掌握上,所有的索赔必须从合同角度出发,通过大量的真实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其合法合理性。

进一步而言,即使索赔事件到了法庭诉讼层面,也依然要基于合法有效的现场资料和事实证明作为法庭证据。

第六,索赔的计算是否科学?关于费用索赔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首先可以参照合同提供的计算规则、取费标准、价格水平等,若合同中无相关参考,可以咨询当地行业管理部门获得公允的参考体系。

费用索赔的发生背后有众多的因素,合同的约定、现场的组织能力、甲方的管理水平、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政府政策的影响都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产生。

作为施工方索赔的本质因素,“价格变化、费用增加”其实就是施工方因为索赔事件产生了亏损或者预期利润降低。

不要指望施工方放弃索赔这项权利,我们需要科学、积极的应对费用索赔。扎实内功、做好现场资料管理、及时复盘总结,最大程度减少索赔费用。

最后,很重要的也是极易被忽视一点,处理索赔不要拖延,企图一拖了之。实际上,索赔金额如同滚雪球越久越大,最后往往付出更大的代价才得以收场。

工程价格有争议怎么办,因分包工程造价无法确定,承包人主张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暂不支持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5日,丽悦公司与五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丽悦公司将香阁豪庭项目(共分A、B、C、D四栋建筑)发包给五洋公司总承包施工(除甲方分包工程以外)。分包情况及取费:由丽悦公司指定有资质公司承接机电的分包和装饰的分包(包括二次装饰的水电)及铝合金门窗、进户门、防火门的分包;丽悦公司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支付总承包管理费,分包单位以分包工程造价的4%支付配合管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五洋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已完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数额、停工损失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审理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建威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根据建威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双方其中一项争议是B栋入户门及弱电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应如何计取问题。五洋公司认为,B栋单体的进户门和弱电工程均由丽悦公司另行发包,且已实际完成,应按照合同约定计取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为60万元。建威公司答复:由于B栋入户门及弱电配合费的鉴定价格及依据资料未能提供,相关事项也有待法庭认定,故鉴定报告未计入。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丽悦公司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支付总包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造价的4%为分包单位代扣代付配合费,故五洋公司作为总包人有权要求丽悦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但五洋公司主张的60万元配合费,系依据五洋公司单方施工资料计算出来的,未经丽悦公司确认,且确定分包工程总造价涉及第三方分包人的利益,而五洋公司没有提交丽悦公司与分包单位已办理了竣工结算的相关证据,导致分包工程总造价无法确定。故五洋公司对B栋入户门及弱电分包工程应计取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的请求,可待相关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

本案中,审理法院确认承包人有收取管理费和配合费的权利,但因为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造价,管理费和配合费无法计算,故法院对承包人主张的管理费和配合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而是要求承包人另案进行主张。但双方产生争议后,五洋公司想取得分包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涉及分包工程造价的资料难度比较大。因此,涉及到承包人收取总承包管理费的,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以签证形式确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合同金额,或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分包工程的金额,避免出现本案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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