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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巫清秋 时间:2022-08-09 10:07:52浏览146次

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建议收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问

我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与其紧密相连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大类纠纷。本文带你一文详知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那些事儿~

1、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不能。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工程款尚未结算,是否就不能起诉?

工程款尚未结算,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不能。不得就不动产行使留置权,但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4、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5、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

不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质量保证金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注: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7、质量保证金应何时返还?

(一)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返还期限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作约定的,返还期限为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8、质量保证金返还之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9、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返还期限早于关于保修期强制性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发包人可以据此要求待保修期满再行支付质量保证金吗?

不能。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因此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早于保修期届至期限,但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注: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短于保修期强制性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承包人不得据此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0、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则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建设工程纠纷常用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一、三部法律

《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二、四部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四、若干规章

针对工程主体、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造价、验收等方面制定的规章

五、若干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文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时间为2017年9月,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发文单位为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时间2003年8月,适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订立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发文单位为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发文时间为2003年8月,适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就劳务分包事项订立合同。

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发文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时间为2015年3月,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与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地下工程设计,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管线、景观、室内外环境、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工程设计)。

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发文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时间为2015年3月,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发文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时间 为2016年9月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适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发文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时间为2012年3月,适用于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适用于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

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发文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时间为2011年9月,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9、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发文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时间为2020年11月,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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