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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是专属管辖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裔平彤 时间:2022-08-09 12:42:52浏览83次

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工程合同欠款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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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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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案件专属管辖的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专属管辖的问题

建设工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分为了九个下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外,其他8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也适用专属管辖,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除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外,其他8类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专属管辖只包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8类建设工程案由未包括在内,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狭义理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3)到(9)类案由均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作广义理解,只要其性质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就均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1)到(9)类案由,均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理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作广义理解,只要其性质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就均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高民智的名义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认为从(3)类四级案由到(9)类四级案由均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1)、(2)类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也适用专属管辖。因为勘察、设计活动与工程现场紧密联系,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需要结合现场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进行认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亦方便当事人诉讼。所以与施工合同一样,也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专属管辖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要其性质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则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在实践中专属管辖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签订施工合同后,未开工建设产生的纠纷。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未开工建设,因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引发的纠纷,或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虽然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但仍然系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所展开,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便于查清案件事实,高效便利地审理案件,未开工建设,但相应的招投标、备案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措施等材料与工程所在地有紧密关联,在工程所在地审理更有利查清当事人的过错、损失等因素。

工程结算协议中约定的管辖与专属管辖不一致的,属于约定无效。

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协议中,约定了管辖,但所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一方提出达成结算协议后,工程款性质已转化为欠款,应按照欠款关系由双方约定管辖。但另一方以援引基础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约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所以,应按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应属约定无效。

工程款债权转让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发生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对原权利人的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仍系围绕建设工程施工事项所展开,所以应根据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其他因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管辖

实践中还存在发包人起诉工程款发票、交付工程资料,此类纠纷也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未中标的投标人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的纠纷,由于尚未进入正式的施工合同阶段,此类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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