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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丹寄灵 时间:2022-08-09 09:42:52浏览91次

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我省拟叫停 政府投资项目让施工单位带资承包

未实名信息登记的建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服务平台,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在信用管理平台上记录,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理,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信用分。

按月将人工费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中

对于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关要求,每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款的20%;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20%。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拒不先行垫付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记录不良行为,不批准新的开工项目;涉及政府部门的,予以通报,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对拒不先行清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通报,记录不良行为,扣除较高数额的信用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验收完6个月内不支付属于故意拖欠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工程价款结算。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记录不良信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实施行政处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禁止政府投资项目让施工单位带资承包

我省将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垫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对社会投资项目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带资施工,否则,记录不良信用,扣除一定数额信用分。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按规定分列农民工工资。对预售资金未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整改,记录不良信用,不办理预售许可、工程验收,不批准其新的开工项目;拒不整改的,纳入不良信用处理,向社会公开发布。记者 祝亮

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甲方以发包方未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建永助委托人成功回款

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与中铁某集团公司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铁某集团公司把自己总承包的铁路隧道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

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约定,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南宁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随后,建筑劳务公司便向中铁某集团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租赁了相关设备,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全部的工程内容。

在将自己负责的工程完工后,建筑劳务公司与中铁某集团公司签署了《工程结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合同封账协议书》,甲方确认,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甲方将足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金额,并在封账协议签订满一年后向乙方退还质量保证金,在发包人验收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但随后,中铁某集团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建筑劳务公司在多次催收均未能成功回款后,决定联系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收到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后,我中心安排了资深工程款律师梁天海律师与龚政海律师联手办案,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在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厘清办案思路后,遂向南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裁决中铁某集团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还需要承担拖欠期间产生的利息。

本案中,围绕双方的诉求,南宁仲裁委认为,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中铁某集团公司是否应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与资金占用利息?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建筑劳务公司与中铁某集团公司签署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工程结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合同封账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在乙方完工后解除了施工合同,但其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有效。

经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双方在封账协议中并未约定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给予中铁某集团公司的准备时间已经足够充分,故其应当承担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同时,根据双方签署协议上的日期,已超过当初约定的一年期限,中铁某建筑公司应按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而关于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虽然双方约定了需要在发包人验收工程后,中铁某集团公司才会进行退还,但双方在终止协议中已确认建筑劳务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视为中铁某集团公司已经验收了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且案涉工程是否通过了发包人的验收,建筑劳务公司并不知情,中铁某集团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应当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故应当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而对于上诉所列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虽然双方并未约定逾期支付时的利息计算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故对建筑劳务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也予以支持。

最终,南宁仲裁委作出裁决,基本认同了我方主张的全部工程款金额,且要求中铁某集团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并承担逾期支付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收到建筑劳务公司的代理委托后,梁律师与龚律师先仔细查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合同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未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进行明确,同时也有工程需发包方验收后才退还保证金的约定。

为了让委托人的工程款更多、更稳,梁律师与龚律师主张,虽然双方并无付款时间的约定,但从对方当事人签收《仲裁申请书》开始,以30日为准备时间,其后就应该开始计算尚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同时,我方委托人不可能知道发包方是否已经验收了工程,因此,中铁某集团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应当举证证明。既然其未举证证明,就应当从其确认我方委托人施工的内容质量合格之日起,退还履约保证金。

而关于质量保证金,也应按照双方的终止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一年后进行退还,中铁某建筑公司并未履约,故需要从应当履约之日起计算利息。

最终,经过梁律师与龚律师的竭诚办理,我方委托人在仲裁中大获全胜,不仅拿到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让仲裁委同意了我方关于利息的主张,真正实现了工程款“稳多快赢”的四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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