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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结算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沃灵韵 时间:2022-08-09 09:52:52浏览61次

工程量结算有争议该如何解决,如何防止和化解桩基工程决算中的造价纠纷

如何防止和化解桩基工程决算中的造价纠纷

【题记:这篇文章虽然发表在自己的博客里已经是7年前的事了,但这么多年了除了桩基础施工中的成桩材料和成桩工艺略有变化外,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实际施工过程中计价原则并没有多大的变化,所以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给广大的工程造价人员在工程结算时提供相关专业上的帮助及参考,现再通过此发一遍,欢迎有补充意见的朋友前来交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进步,“三高”建筑(高层、高标准、高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与“三高”建筑的发展步伐相适应的是对桩基础的作用和施工要求越来越高,桩基部分的工程费用在整个建安工程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了。笔者根据某地区五年内已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统计资料,用加权平均的算法得出这样一个“八二”法则,可充分说明这一点:这就是在所有竣工的工程中有80%的工程采用了桩基础,在采用桩基础的工程中,桩基部分的工程造价占了该工程的主体构架部分(即不含维护结构、装修及安装部分)造价的20%。在建设过程中,桩的类型越来越多,桩的施工方法越来越先进,对桩基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在我们的工程造价领域,对桩的工程量计算和桩所适用的定额基价的确定等方面的工作却相应滞后,由此在桩基工程结算中产生的造价纠纷的情况也逐渐多了起来。在这里,我认为首先要对造成桩基工程结算中容易发生造价上的纠纷原因进行分析,也就是说,我们要找出“病灶”根源。根据我的分析,在桩基工程决算中产生造价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越来越多,对其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定额的编制却相应滞后,且对定额解释的理解,各方也存在着不一致,当然定额中未解释清楚的情况也确实存在。所以各方都从有利于已方的角度去理解而造成相互争执不下的局面。二、桩基工程虽也属隐蔽工程,但同钢筋砼等隐蔽工程相比,它会因施工方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状态,有的时候我们甚至不能用肉眼去观察,还必须借助仪器才能确定其变化。因此要准确地确定桩基工程量必须要有确定的设计参数和依赖施工现场经认真负责的人做的客观、真实的记录才行。而桩基的施工记录大都由施工方记录的。建设方、监理方在全程跟踪上稍有不慎就会在工程量引起争议。签于此,国家建设部于2002年7月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我认为很有必要。三、桩基工程是“地下”工程,多少钱都埋得进去,设计桩长8米,我施工10米,质量有保证不说,结算时造价还高一些,对施工方来说何乐而不为呢?特别是有的设计桩长是根据实际情况取值的,这更煽动了桩基施工中的某些人拔“桩”助长的热情,这些都给最终的桩基决算纠纷埋下了伏笔。四、在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上,有按设计截面乘桩长计算的、有按有效桩长计算的、也有按重量或延长米计算的……等等;问题不是这样计算不行,而是这样计算会引发另一个问题,即有关方为了能算出“多”的量(或“少”的量,建设方当然希望能算出“少”的量),会针对如何加大(或减少)桩的截面积,加长(或减少)桩长等方面去想方设法做对自己有益的“文章”。五、桩基工程施工是一项工程中最先开始的工作,而往往此时,现场的“三通一平”尚不完全具备,诸如场地的硬化,施工机械的进出场,施工产生的泥浆和土方的外运等问题如果事先都没有解决好,都会为建设双方在日后的桩基工程决算时的纠纷产生留下“祸”根。六、桩基是由专业的分包单位施工的,而项目施工的总包单位许多是没有桩基施工资质的,所以桩基施工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就是由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而总包单位都是在桩基础完成后才进场,对桩基础的施工质量情况是不了解的,特别是对桩基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况掌握不够,总是会有多截(不按规定多留和超灌的要截断)、接桩(桩顶标高没有控制好或者上部浮桨严重使得必须打掉用钢筋砼接长)等遗留问题需要后进场施工的单位来解决,而双方又会因为对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不明确而争执,这时就得要有人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由谁来承担桩基础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因此如何防止(主要体现在施工前的预算编制)和化解(重点是项目完工后的结算审核)在桩基工程决算中的造价纠纷显得越来越迫切。笔者结合自己十余年来从事建筑工程审计工作的实践想就这个问题来作番阐述。并希望广大同仁也能积极地参与此问题的研讨。

我们知道,尽管桩的类型和桩的施工方法有很多种,但作为成桩工艺无非是打、压、钻、挖、爆五种,在国家编制的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如打---柴油打砼预制桩;压---液压静力压砼预制桩;钻---长螺旋和工程钻机钻孔灌注桩;挖---人工挖砼灌注桩等。在有的省份和地区,可能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补充编制了一些在本地区经常使用到的一些桩基定额。不同类型的桩和不同施工方法造成了对桩基工程量计算规则也各不相同。我们能不能针对这种情况,通过综合、平衡或合理取舍等方法,尽量使其简明、统一呢?我认为如果我们能从桩的受力原理上去进行分析,要做到这一点是可能的。在建筑工程构造上,我们根据桩的受力原理一般分为二类,一类是上部荷载通过桩端传入持入层(符合设计要求的硬土或岩层)中的端承桩;另一类是通过桩身与四周土壤的摩擦作用来承担上部荷载的摩擦桩,虽然有的桩也通过摩擦和端承的共同作用来承载上部荷载。但设计取值时大都是按主要作用的那部分考虑的。所以我们是否可以根据上述分类这样来对桩的工程量计算进行一个统一;即设计按端承桩考虑的,除计算其桩自身体积外加入岩的工程量;设计按摩擦桩考虑的,除计算桩自身体积外,另加计算充盈量。问题的关键是入岩量和充盈量如何确定?现根据目前经常使用的桩型分别叙述。先说入岩量的确定:入岩的方法无非是两种,人工和机械,其效率与岩石的硬度有关,越硬钻进越难,为了便于计算,可对岩石类别和入岩的方法进行综合。仅分人工和机械二种情况予以区别即可。人工入岩和机械入岩分别按设计要求嵌岩部分的体积乘以规定的单价,一般来说:机械入岩的单价高于人工入岩的单价,因为使用机械的综合施工成本要高于人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价格。再说充盈量我认为这样来解释更便于为大众所接受:充盈量=实际施工的发生量-设计要求的量;充盈量永远是个正值,其量的大小也是同土壤类别和施工方法相关的,可以对其进行综合取定。即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在哪类土壤中进行桩基施工,充盈量统一按20%计。此量的增加名义上是材料的增加,但实际上也会引起人工和机械费用的增加。如果对此分析比较麻烦,不如都不计取,全在材料上综合考虑。即计算充盈量时,只对相应定额进行换算,按设计要求的量套用定额,而材料乘以1.2的系数。除此以外,我们发现在实际的桩基工程决算中还有几个问题也因容易产生纠纷,而必须予以明确才行.

一、关于空孔部分的计算. 空孔是施工中不可避免要产生的。对这部分如何计算,现行的方法是对预制类桩按送桩工程量计算,对现浇类桩只计空孔部分的人工和机械费用.这样计算不是不可以,而是在工程量的确定上不易把握。有的施工对在施工中为了增加工程量,不惜想方设法做空孔。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则就必须弄清设计底标高与自然地面的关系。设计底标高是室内地面到桩承台底的标高(注意不是桩承台垫层底的标高)而桩基施工一般是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的。而自然地面如果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那么计算桩长的长度就会由此变化而变化,这对计算设计桩长不会带来影响,但会影响空孔部分的工程量计算。所以关于空孔部分的计算应明确界定为“设计桩承台底标高至室外自然地面之间的高度”。注意不是设计室外地面的标高,因为设计室外地面高度是工程竣工时按设计要求必须达到的标高,但工程在桩基施工时只能在原始的自然地面上进行,如果建设方的场地平整工作未完成,建设双方应针对自然地面状况进行共同确认。并由施工方通过绘制开工前的自然地面状况由建设放签证认可,作为今后计算桩基空孔工程量的依据。

二、关于设计桩长的计算。设计桩长是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单桩承载力并结合地基的地耐力进行计算后确定的。其长应严格按设计要求确定,其上下限应是按设计规定中伸入桩承台的部分的顶至按设计规定嵌入岩层部分的底。而不是实际桩长、有效桩长或其它什么界限模糊不清的桩长概念。

三、关于超灌工程量的计算。在桩基施工中,有的类型的桩,确因施工工艺和地质条件的影响会产生一定的超灌量。问题是我们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尽可能的少超灌。有的施工人员会说那采取措施要不要发生费用?会发生,但这部分费用比发生超灌及今后处理这样的超灌所产生的费用要小得多。所以施工方应尽量避免超灌量的发生,万不得已有少量的超灌量发生了,应及时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需报建设方签证认可且按实际发生的量计算,发生多少计多少,而不是平均按每根都发生了多少的超灌量来计算。

四、关于由桩基施工场地条件引起的费用计算。由于桩基施工是工程最早开始施工的。如果是钻孔灌注桩,现场更是泥泞一片,机械行驶困难,而此时,垂直运输机械大都还未安装,砼浇灌很困难,大部分是靠机械来完成的。场地的硬化和施工机械行驶距离的确定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施工时为了抢工期,建设双方也顾不了那么多,干着再讲。事后坐下来算帐。如果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不能统一意见,纠纷就产生了。笔者认为施工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说明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尽可能地视这部分投入是后续工程所必须发生的一部分。这样就不会额外增加工程造价。

五、关于桩基施工中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处理桩基础而发生的费用,应该由通过“六方会审”的办法(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分清责任,再按责任的大小由前面三家协商确定承担费用(是一方出?二方出?还是由三方按比例来分摊?)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要防止和化解在桩基工程决算中产生的造价纠纷是完全有可能的。

一、施工前建设双方对施工方案的选择、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确定、结算方法的明确是防止在桩基决算中产生造价纠纷的关键。如果事先不对以上述问题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就不可避免地为日后的结算产生纠纷。简言之,就是变“秋后算帐”为“事前算帐”,变“干了算”为“算了干”。施工方如认为干了划不来可不干。建设方如果认为施工方报价高了,也可另选施工队伍洽谈。

二、桩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监督和真实记录是防止和化解桩基工程纠纷的最重要的保证。现场监督的重点是施工方是否真正做到了按图施工。如前所述,桩基施工图是设计院根据单位承载和地质条件经施工计算后确定的。施工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建设双方均能接受的条件,也是工程量结算的依据,建设方没有为超出设计要求部分的工程量“卖单”的责任。同时对现场不可避免出现的超出原预算部分的地方作出真实的记录,并分析由此产生的费用,并由有关方会签后予以确认。

三、桩基工程质量的验收和竣工决算资料的完善,是防止和化解在桩基工程决算时产生造价纠纷的有效手段。桩基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并整理出相应的工程竣工资料,重点是对桩基施工质量引起的后期费用(如对桩偏位、桩长未达到设计要求和桩超长等)的处理,双方要针对产生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产生的费用也要计算清楚,并友好协商解决的办法。

总之,只要我们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能做到依法合规,再有一个好的管理办法,在施工过程中各方能经常沟通、协调并且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那么防止和化解在桩基结算中产生的造价纠纷就不再是经常困扰我们的问题了。

工程量结算有争议该如何解决,脚手架结算七大争议点,就该这么解决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是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要在有限的审计时间内,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的造价审计难度极高。因此,重点突出、方法得当是工程造价审计成败的关键。

本文从实战出发,总结脚手架的成本分析与审计结算常遇到的7个争议点,希望能对大家处理脚手架结算争议有所帮助。

Q1、脚手架的名称里有什么包含关系?

A

工程措施费中的脚手架分为综合脚手架和单向脚手架两个大类。

其中综合脚手架定额有些地区在定额说明中明确包括:外墙装修及砌筑脚手架等内容,综合脚手架包含的工序范围面最广。

单项脚手架中其实也有相互包含的内容。如定额说明中有:如果计取了吊顶脚手架,就不再计取吊顶脚手架费用。

Q2、外脚手架结算需要重点注意什么?

搭设位置。除了常规的搭设面积计算规则外,需要注意大体量建筑物分段施工时,需要临时搭设外脚手架待相邻施工段流水过来时,再进行拆除,而此部分工程量单纯在图纸中不能反应出来,与施工安排有关。这种情况要视合同约定,来决定对甲方或者对班组的结算事宜。

Q3、综合脚手架是否包含电梯井、剪力墙等施工脚手架?

如果定额没有特殊说明,正常情况下,依据定额规定,应该按照建筑面积计取综合脚手架的工程,只能计取综合脚手架。不可以再行计算其他单项脚手架。对于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或其他不能按照建筑面积计取综合脚手架的工程项目,方可计取单项脚手架。

Q4、砌筑围墙编清单列不列脚手架?如果列该套什么定额?

A、围墙脚手架,其高度按自然地坪至围墙顶计算,长度按围墙中心线长计算,不扣除大门面积,但门柱和独立柱的脚手架亦不增加;围墙高度在3.6m以下的按里脚手架甲酸,超过3.6m,按单排外脚手架计算。

Q5、投标时候投标方未计取脚手架措施费、垂直运输费,结算时候在量差中又补上了,审计的时候能扣除吗?

A结算时计取的脚手架措施费、垂直运输费不予认可,新增项目发生的脚手架措施费、垂直运输费可以计取,因为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措施项目费按实调整”指的是新增项目中发生的措施费用,而不是合同签订前报价漏项的措施费。

Q6综合脚手架费用综合考虑了砌筑、浇筑、吊装、抹灰油漆、涂料等脚手架费用。

A满堂基础(独立柱基或设备基础投影面积超过20m2)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费用乘以50%计取,当使用泵送混凝士时则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乘以40%计取。外墙装饰(以单项脚手架计取脚手架摊销费除外)按外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40%计算。

Q7、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在定额中的比例各占多少?

实际成本情況是脚手架搭设占 80%,拆除占15%,归堆整理占 5%,定额是参照劳动定额人工消耗量的,劳动定额中外墙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0.46工日,拆除0.276工日,搭设与拆除的比例约为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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