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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官司好打吗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车春芳 时间:2022-08-09 14:57:52浏览114次

欠工程款官司好打吗,施了工,质量也合格,但法院却不支持付工程款,为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解读,案号:(2011)厦民终字第2740号

【人物】

黄广普(实际施工人)、新区公司(发包人)、渝万公司(承包人)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新区公司将郑坂村“金包银”项目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渝万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7年3月,黄广普从渝万公司处分包了“金包银”项目2#、5#楼的泥水施工内容,双方签订了一份泥水工程承包合同,但该合同上并未加盖渝万公司的公章,而是加盖了“渝万公司厦门分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甲方代表处的签字为“陈建强”。

黄广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均由陈建强完成。

2010年5月,黄广普还有32万余元的工程款未收到,便将新区公司和渝万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二公司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黄广普未能举证与渝万公司之间存在泥水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故黄广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黄广普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为什么施了工,却不支持付工程款的请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黄广普主张其与渝万公司存在泥水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但其提供的《泥水工程承包合同》上并未盖有被上诉人的合同专用章,而只有一个“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且黄广普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印章为渝万公司所有,渝万公司也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否认。

讼争合同虽盖有“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但落款处为“陈建强”,而上诉人黄广普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建强为渝万公司员工或具有渝万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

根据以上理由,厦门中院得出结论:黄广普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实践中,劳务分包、专业作业分包中没有签订合同,或是很草率地签订一个分包合同的情形比较常见,而且即使签订了合同,发包方也是未加盖公章,仅是个人签字或加盖资料章、项目章等。

那是不是这种情形都会如案例中的结论一样:证明不了合同关系,就不支持付工程款呢?

肯定不是的。

从法律上讲,主张工程款最为关键的证据有几点,第一是证明施工合同关系,第二是证明具体的施工范围和内容,第三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第四是证明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和款项支付情况。只要在这四点上能找出充分的证据,拿工程款是肯定没有问题的,除非你的被告破产,那得另当别论了。

以上四个点中,证明施工合同关系肯定是最基础的。如何形成和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呢?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是签订了没有盖公章的合同,你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尽量争取要一份甲方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备案,要把上面甲、乙双方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给记下来;

(2)施工现场公示栏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代表也得记住,最好能想法一一的留电话、加微信;

(3)对接工程过程中,所有的聊天内容最好通过电话录音、QQ或微信聊天、短信等形式固定下来,不要相信兄弟、朋友之间“海誓山盟”,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反目不认是常态;

(4)进度款的请款申请一定要重视,对于层层转包、分包的工程,务必要让你的上家在上面签字;

(5)一旦发现苗头不对,应当及时找到甲方或总包出面协调,并留下协调的证据;

(6)起诉时,一定要把合同签字的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便于法院在庭审中查明事实。

总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见树就栽,见坑就挖并没错,但是一开始什么合同都没有,后期又不想法去形成和收集证据,那就是你的错了!

你认为呢?

你又遇到过哪些奇葩的、伤心的工程款纠纷呢?

欢迎留言交流。

欠工程款官司好打吗,立案当天成功化解工程欠款纠纷

立案

调解

调解成功

被告支付拖欠款

近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成功在立案当天成功调解了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被告张某将马龙县黑石头的异地搬迁工程承包给原告傅某,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2016年8月1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张某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傅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先后支付了工程款30000元,尚欠9800元。后被告张某拒不支付,原告傅某将被告张某起诉至法院。

原告傅某称:“被告张某拖欠我工程款多年,多次催要未果,我是富源县的人,从深圳舟车劳顿到马龙法院,现我将诉状交由法院,因我在深圳打工,无法逗留多日,也没有时间来开庭,望法院帮我要回拖欠的工程款并将其款打入我的银行卡”。

马龙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立即与被告张某通过电话做思想疏导工作,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张某及时赶到马龙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立案当天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调解成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件做到了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因审理不及时引发新的矛盾,在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马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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