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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起诉书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首怀芹 时间:2022-10-01 01:00:03浏览70次

您知道一审、二审吧。 如果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判决书应该怎么写呢? 今天,五六懂法网主编为大家整理了职务侵占罪二审判决后起诉书的相关资料。 我解决了你的疑问,希望对你有帮助。 接下来一起看看吧。职务侵占罪二审判决后提交起诉书

申诉人: A,男,xx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住q看守所。

上诉人a不服湖北省q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 )岸刑初字第***号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a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在,要求判a无罪。

上诉请求:

请求B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撤销q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 )岸刑首字第***号,公正判决此案,宣告A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a与b某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 这是一场经济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都以刑事手段阻碍其插手正常经济纠纷是造成阿冤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次发生此案确实令人痛心。

二、客观事实表明,A和B某网络有限公司存在承包经营关系的,A有权自主经营,有权支配承包公司财务,支配承包经营部门账户上的资金。 一审是回避A与某公司的承包经营关系,公开的“有罪推定”。

B市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几年前是一家低成本亏损公司。 20xx年3月,社长s主持了社长的事务会议,明确了a是副社长,全面负责扩大的各项业务。 当年4月8日,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编制《扩大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负责人说:“风险抵押金,先收后付。 根据“借壳”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A与开发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父母不惜全家之力,将盈利多年的网吧陆续卖掉,投资200多万元作为运营资金,用我家的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担保,将某公司的A为了完成承包任务,熬夜到很晚,顶着很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经过A某公司在同行业发展的苦心经营,A某公司从几家连锁店发展到170多家加盟连锁店,从发展速度和规模上都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成绩斐然自2005年以来,公司股东从未向开发部工作投过钱,也曾出力过。 这几年的经营和发展是我家的全力投资。 由此引发一些人的“红眼病”,我承包经营的扩张部想从中获利的已经有了,而且已经用掉了! 特别是20xx年公司更换总经理后,我的冤案横空而来,经理黄*等人设局陷害。 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我是清白的,我没有职务侵占罪的行为:

1、某公司《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及某公司主要负责人s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签字,证明A和B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A承包经营某公司扩建部分。

2、某公司员工D、f、g的证言,某公司主要负责人s多次开会说明A属于承包经营,A负责部门的收入支出由自己负责,A负责部门的收入支出不计入公司账目。

3、一审侦查机关审计长提出,某公司与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别设立的,表明两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机构,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机构。

4、某公司与星际网吧(老板j )签订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发票、发票等证明,某公司未能履行专利协议时的赔偿,不是某公司赔偿,而是a赔偿的55万元,某公司扩建部分的支出

5、A在承包经营中向某公司交纳承包款项20万元,A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拓展部投入50多万元资金用于经营。 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q、w、e证词。 a根据发包人某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10万余元下巴AJK7x6别克轿车过户至某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担保,但车次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a支付。

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A与某公司存在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了该承包经营关系,由此判定A犯职务侵占罪明显违反法律,一审判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检察机关仅向法院提出被告人a以G卡(扩张部账户)价款30万元购买某公司31%股权,未提供证据证明G卡30万元价款是购买某公司资金或某公司31%股权的30万元来源。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a以某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某公司31%的股份构成职务侵占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A购买某股的30万地是A个人租给他人的,事后A也归还了,但这笔钱不是某公司的金额。

根据本案事实,从G卡支付股份购买的钱应当认定为A人所欠的30万元。 某拓展部使用f人口账户作为拓展部的账户,然后使用g人口账户作为拓展部的账户。 本案中f和g人口账户都是拓展部的账户,A借的30万元被挂在F卡上,这30万元后来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 一家公司一直没有还A这笔钱,所以一家公司的扩建部分欠A个人30万元。 之后,从G卡支付的购买股票的30万元不是扩张部的销售额,而是A个人借给扩张部用于经营的金额。

以下几点也可以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仅凭g个人证言不能证明g银行卡所有款项均为某公司款项。 g银行卡所有款项是否为某公司款项,必须是其他证据证明,或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证明。 而且被告人a否定了g的说法。

2、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明被告人a用于购买某公司股票的GC银行卡30万元来源的公安机关20**年6月18日笔录及相关银行记录。 一审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提交法院的证据目录未记载上述证据,上述公安机关笔录及相关银行记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此外,该证据证明的汇款金额、汇款件数与侦察机机关以前提交的被告人a用于购买某公司股权的g银行卡30万元资金的收款金额、收款数不一致。

3、侦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所述的拓展部帐目与G卡帐目不同,审计报告中也没有反映20xx年8月24日向G卡存入30万元。 表示g银行卡的资金不都是在扩张部经营过程中收到的客户资金。 也就是说,G卡的资金并不都是某公司或扩张部的资金。

4、A购买某公司股份的30万元是A向吴*借的。 有吴*信、陈-庆、陈-凤等人的证言、借据和陈-凤于20xx年8月9日汇出10万元欠款的存折流水单等证明。

四、A没有“劫持”的故意。

从本案情况看,购买某公司股份是由s一手处理的,网点公司总经理s要求a出资购买某公司股份,从拓展部账面上支付30万元购买股份,直到办理相关手续,s一手处理。 s社长会承担或支持a侵占本公司财产的行为吗? A对于购买股票,没有用自己的钱购买过。 A从吴*信那里借了30万元,挂在了拓展部f的卡上。 然后A把这张30万元的卡交给了新课房电子公司的老总张*樱。 但是,a收到了。 之后,这张卡经由s转移到了g的手上。 之后,s发生向a支付股票购买款的情况时,a主观上没有人通过抢占拓展部的销售额购买股票

五.在整个一审中,公诉机关没有举证。 购买股权的金额为某公司所有,不排除该金额为A个人所有。 一审存在重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秩序违法的错误。

综上所述,A系存在扩张部系承包经营关系,购买其股份的事实按S社长的要求进行,且办理人系S使用的30万元股权不是某公司所有,而是A系筹集的,A系无罪。 一审a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重刑7年,依据事实虚假,证据严重不足,二审公正独立审理本案,宣告a无罪。

我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对你有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法律方面的其他问题,我们还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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