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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钞语芹 时间:2022-10-01 20:00:03浏览64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犯罪有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后,如果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福建省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有哪些标准? 以下为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读者解答。 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帮助。一、福建省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金额大的标准因欺诈行为而异,恶意透支额为5万。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伪造信用卡、凭虚假身份证领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捡拾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二)骗取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三)窃取、收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互联网、通信终端等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偿付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擅自动用的资金,不能退还。

(三)透支后逃避或者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提取、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偿还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

恶意金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返还或者尚未返还的金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 诈骗金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较大的标准因诈骗行为而异,恶意透支5万元。 如果需要法律援助,欢迎通过五六懂法网上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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