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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上诉状案例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璩盼夏 时间:2022-10-02 12:45:02浏览136次

吸收非法存款罪的刑事诉状是怎么写的? 具体要求是什么? 我用一个事例来说明那个知识。 仔细阅读下面文章的内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今天,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我希望能帮到你。 提交诉状

申诉人:张**,男,汉族,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130241948****,汉族,小学毕业,个人用户,住HC县春申办事处**路**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被拘留在HC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4 )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

1、依法撤销HC县人民法院(2014 )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

2、依法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中,上诉人表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宣传、介绍,在一定期限内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人物吸收资金、发放证件,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上诉人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构建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民间借贷利率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范围内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的限制规定。 大部分债权人认为,“当时之所以将经营资金借给上诉人,是因为主观上想收取利息。” (判决书第3页第3段)。 即使是对上诉人认为“应从轻处理”的债权人的一部分,上诉人也认为“没有归还的债务”而不是所谓的“存款”。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非常普遍,只要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不需要任何部门的批准。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不能将违法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的规定,向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将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支付利息或者支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人物、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戚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照一审法院认定的“通过他人宣传介绍”,上诉人既没有主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安排他人“宣传介绍”

三、上诉人本人没有向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实施上述行为。 上诉人与各自贷款人分别就借款进行协商,明确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及利息,并向贷款人发放借据。 所有借款对象都是特定的,借款对象不是社会不特定公众人物,不是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目标主体。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出具凭证”不是本罪的唯一特征,也是民间借贷民事行为的一般特征。

四、上诉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相比,其有限的规模决定了其对金融秩序的不利影响十分有限或完全没有影响,本案也没有金融秩序受到危害或危害程度的证据。

综上,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客观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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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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