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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是什么意思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独米雪 时间:2022-10-02 11:00:04浏览113次

信用卡诈骗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有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信用卡,骗取别人的信用卡,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的主编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标准”的介绍。 希望以下内容能起到作用。一、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数额较大的(诈骗五千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诈骗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殊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求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满足犯罪主体条件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的,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3、客体要求

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

1、冒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领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1)捡拾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2)骗取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3)窃取、收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互联网、通信终端等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无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擅自动用的资金,不能退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或者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提取、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偿还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 恶意金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返还或者尚未返还的金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信用卡诈骗罪金额标准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信用卡诈骗的金额标准为5000元。 信用卡诈骗行为有伪造信用卡、冒充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如果对这些内容有疑问,请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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