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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占集体资金多少判刑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奇雨 时间:2022-10-02 13:30:04浏览127次

我国农村公共财产归全体村民所有,公共财产归村委会管理,村民可以对村委会进行监督,但如果实践中村官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非常多,那么村干部侵占集体资金不就是贪污吗?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知识解答。村干部侵占集体资金不算贪污吗

一、贪污罪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产”

贪污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1、职务廉洁性。 2、公共物品所有权。 请注意,根据《刑法》法条的规定,贪污罪要成立,1、必须符合国家工作人员。 2、公共物品。 任何一个都必须一致。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有学者表示,贪污罪的对象并不都是公共物品。 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现有,构成贪污罪。 请小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最后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被认定为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要求客体是公共物品。 在实践中,这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主要发生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正是因为其中含有国资成分,才会发生委托,对象也可以属于公共物品。 而且,这类国资参股公司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不按国资参股比例折算,侵占多少都属于国资。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村干部在特殊情况下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1、纯正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二级纯正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纯)、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以此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论。

3、钦差系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纯)、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由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基金会、协会等)公务人员委派,运用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意:这里任命主体没有“人民团体”。 在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犯罪法定。 遇到“人民团体”任命的人,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注:事业单位有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民营事业单位。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 农村卫生院、村中小学等集体事业单位。 民营事业单位如民办中小学、科研机构等,通过集体出资或民间出资设立。 上述两三类均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由国有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担任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是具有政府和半政府性质的团体,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一般社会团体不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为: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经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干部(包括村民小组长、村党支部成员等)只有在 (3)协助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明确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具体协助政府行政的事项:

救灾、应急、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物资管理;

社会捐赠公益事业款物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征税款

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村集体资金为公共物品(村企业财产、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金、村经济实体所得利润、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有资金等) )。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包括: (一)国有财产; )2)劳动大军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财产。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一)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有的财产。

)2)劳动大军集体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劳动大军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大军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管理的财产也应当是公共财产。

四、村干部管理公共物品不一定是贪污罪

有人认为,既然村集体资金是公共物品,村干部利用职权管理公共物品就应该被认定为贪污罪,只要是牵手管理的是公共物品,当然是从事公务的。 实际上,就连兼职、合同工管理国资、公款的人似乎也被认定为如此.

小心!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 请注意,这里是“国有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有的财产,掌握和管理“国有财产”根据刑法的规定被认定为贪污罪。

但一般村集体资金被认定为“公共物品”,而不是“国有财产”,只属于公共物品中的“劳动大军集体所有的财产”,经营管理这部分非“国有财产”的“公共物品”当然被认定为贪污罪只有村干部持有“国家工作人员论”时,才能认定贪污罪。 也就是说,是协助政府行政管理的时候了。 否则只能认定为妨害职务罪。

五、村干部在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时可以直接成立贪污罪

此时,可以无视村干部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协助政府行政管理”等观点。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因贪污受贿,例如征用集体土地国家将补偿金打入村集体账户后,需要将这笔款项进一步拨付给村民的,村账户中的这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国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村组织即为下放管理的“国有财产”,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另外,即使不涉及“此时协助政府的行为是否结束”,如果协助行为没有结束,就可以很容易认定贪污罪没有问题,即使协助行为结束,其补偿金也需要转化为不是村里集体资金“国有财产”的“公共财产” 《刑法》第106集第1138号案件(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该案补偿金进入村账户后未及时转为村集体资金(非国有财产的“公共财产”),应认定为贪污罪。 已经成为村集体资金(非“国有财产”的“公共财产”)的,意味着协助终止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该资金不再是“国有财产”,即使是“公共财产”,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属于职务侵占罪

以上知识是主编对“村干部侵占集体资金不就是贪污吗”问题的解答,村干部侵占集体财产一般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不认定为贪污罪,村干部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援助,请通过五六懂法网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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