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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多次盗窃是怎样规定的呢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达念真 时间:2022-10-03 10:10:02浏览150次

核心内容:盗窃罪是常见罪、多发罪,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同时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护功能,有必要对每种盗窃类型进行具体限定。 本文通过五六懂法网络小编详细介绍了盗窃类型中“多次盗窃”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在原有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盗窃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三种新类型的盗窃行为。 也就是说,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手。 而且对犯罪金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要求,盗窃罪呈现出五种类型的局面。 盗窃罪是常见罪、多发罪,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想同时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护功能,就需要对每一类盗窃进行具体限定。

对于“多次盗窃”,盗窃罪的其他四种情况比较容易确定。 例如,以下内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处罚是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且犯罪金额达到当地盗窃罪起讫点的行为。

入户盗窃处罚是指行为人进入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限制。

携带凶器盗窃并处罚,是行为人使用随身携带但未使用的性质上可能成为凶器或者功能上凶器的工具进行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手段的特殊性,对犯罪次数和犯罪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扒手被处罚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强调盗窃对象和盗窃场所的特殊性,也不要求犯罪数额。

其中第一种情况是正常盗窃情况,根据犯罪金额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案例不是正常盗窃的情况,决定犯罪成立的标准分别在于盗窃的对象、手段和场所。 但是,只有多次盗窃才能根据盗窃的次数决定犯罪是否成立。 既然刑法修正案规定入户盗窃和扒窃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多次盗窃的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 相应地,“多次盗窃”需要新的构成特征和认定标准。

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的盗窃,但并不是以每次盗窃都已经达到为前提。 另外,多次盗窃并不前提是行为人有盗窃的经常性。 也就是说,客观上不要求达到经常性的盗窃水平,也不要求有经常性的盗窃习惯。 之所以规定多次盗窃都构成盗窃罪,完全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是定量的”立法模式,他强调刑事立法在确定犯罪行为模式的同时,也应当规定行为的危害程度。 衡量行为危害程度,影响的因素和情节包括金额、情节、方法、地点等。 盗窃罪中影响行为危害程度的还包括盗窃财物金额、盗窃情节。 在所有情节中,行为人盗窃的次数也是最主要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多次盗窃中,“多次”符合聚众犯罪的特征,但不符合连环犯罪的特征。 聚众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尽管实施了几种同种犯罪行为,但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通常,行为人的目的是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类犯罪行为。 在这种目的的推动下,行为人实施了若干同类犯罪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若干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集结犯可以说是行为的连续和集合。 连续犯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构成独立罪的多种行为,触犯同一罪的犯罪形态。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性犯罪的故意,在性质上表现为实施若干相同而独立的犯罪行为,且在若干犯罪行为之间连续实施的特征,因此,连续犯是罪的连续犯。 与聚众犯是行为的连续不同,连续犯是罪的连续,因此定罪级别上的多次盗窃必须是多次盗窃行为的集合而不是罪的结合。 也就是说,多次盗窃各自的盗窃行为虽然没有达到金额较大的标准,但由于其盗窃的多次性,将其规定为犯罪或者升级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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