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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纠纷,拆迁 纠纷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方盼盼 时间:2022-10-31 15:50:03浏览100次

辽宁省沈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沈敏(二)钟芳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一,该公司经理。

代理:{Cao -0X}。

代理:{第1X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2X}。

委托代理人:{李3X},* *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公司4}因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法民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9日立案,根据法律规定,由本院吕力法官担任审判长,张晓明法官担任审判长,王晓福法官参加评议,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0X}、{周1X}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3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3月,原告购买了邹湘祥(已故)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路一段西河里的房屋,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中储四库),该房屋无公房产权证,属危房。经过维护,原告一直活到2002年4月。同年4月,被告拆除了原告居住地区的房屋。2002年4月28日,中国第四银行向沈阳市浑南新区动迁办出具证明,确认邹湘祥为我行公房职工。因为这个房子是报废危房,房产部门一直没有给公房的居住房产证。请动迁部门根据公房证明办理动迁手续。2002年5月8日,原告{孙2X}以邹湘湘的名义签订了010号房屋拆迁协议。协议:被告将对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路鹤立片区进行拆迁。邹湘湘于2002年5月8日搬离原住址,原原籍房屋腾空。过渡期内,房子会自己住。邹湘湘有一套原房,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安置地点也一样。2003年11月23日前现金。搬家补助费2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600元,增加面积31777.60元。被拆迁人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因邹湘湘已去世,房屋实际使用人为原告,被告立即通知原告到产权单位第四仓库开具更名证明。邹*香的妻子冯*芝陪同原告找到中储四库管理处,要求出具证明。2002年5月9日,中国央行第四金库向被告出具证明,确认我公司员工邹湘湘居住在2号楼,已去世。将房主姓名变更为其妻子{孙2X}为承租人。中储四库经理霍敏对被告与邹湘湘签订的010号房屋拆迁协议的评价是:原户主邹湘湘已去世,现其妻{孙2X}为承租人。2002年5月10日,被告领导在上述协议上背书,要求与原告{孙2X}重新签订协议。2002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010号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原告于2002年5月8日搬出沈阳高新区营盘路一段西河里。原产权房腾退,自建房自行拆除,过渡期间房屋自行解决。原告原单位自办房屋建筑面积为38.52平方米,被告确认该房屋为三类安置。房子的地点是一样的,2003年11月23日前兑现。搬家补助费2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600元,增加面积31777.60元。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被拆迁人负责。面积已经市房产局批准多退少补,签约时间还是2002年5月8日。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搬迁令通知书为15号,搬迁时间为2002年5月8日10时40分。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交款通知书》:原告为拆迁户,原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三种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增加面积31.48平方米。原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0元缴纳,应缴纳15458元,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20元缴纳,应缴纳16369.60元,共计31777元。同日,被告将拆迁户领取补贴和搬家费的凭证交给原告。承租人邹湘祥更名为{孙2X},原住址为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路一段西河里。搬出时间为2002年5月8日,付款月份为2002年5月23日至2003年11月23日。补贴为3600元人民币,

原告以邹湘湘名义签订的协议变更为冯新志后,被告于2003年6月2日向冯新志出具了付款通知书。原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三种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增加面积31.48平方米。原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0元缴纳,应为15458元。增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计16,369.60元。应付总额为31,777.60元,扣除搬家补贴3,810元后,冯还应支付27,967.60元。被告称,2003年5月16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因原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房产为中储四库所有,现产权人出具证明,要求撤销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更名为丰*志。根据新区相关部门领导的指示和房屋产权人四间库房的更名要求,特此通知:010号协议无效。请退回协议手续并结清已付金额。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请与房屋产权人和原承租人协调解决。原告否认收到该通知。2004年3月10日,中储四库作出决定:因原告与冯志发生财产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已了解双方基本情况。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且{孙2X}按通知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中储四库只能向冯志收取抵押金6000元,存入四库,代其转给孙2X。之后,被告为冯办理了房屋拆迁安置摇号手续。冯住在沈阳浑南生态园11号楼5单元4楼2号,被告未搬迁原告。之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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