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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归属问题北京,房屋继承纠纷归属问题北京法院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廖水彤 时间:2022-11-13 10:15:02浏览16601次

本文内容是由(五六懂法网www.56df.com)小编为大家搜集关于房屋继承纠纷归属问题北京,以及房屋继承纠纷归属问题北京法院的资料,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北京房山区的遗嘱继承房屋的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生有张某予、张某予两子女,张某霍在2015年11月22日去世,张某霍的父母均早于张某霍去世。

房山区18号院房屋系张某霍和陈某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房山区18号院被列为北京市房山区房屋未改工程的征收范围,张函霍在2011年3月24日和北京市房山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及房山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中载明张函霍可以取得一套建筑面积为81.5平米的三居室楼房。2015年5月24日,张函霍根据征收协议选定了本案的诉争房屋作为安置房。

2015年10月17日,张某霍在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载明:我和陈珊生育张曦予、张涵予两名子女,为在我去世后遗产能够依照本人的意愿进行处分,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发生纠纷,伤及亲情,立下本遗嘱,为订立遗嘱,我请两位律师代书遗嘱并见证,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立遗嘱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诉争房屋还没有办理入住手续,该房屋是我在2011年拆迁时给我的安置房。鉴于本人的财产情况及两子女对我生前所尽赡养义务的大小,我决定在我去世之后,我个人所有的遗产部分:诉争房屋归我个人所有部分,由继承人张曦予一人继承,其他人不能干涉张曦予继承我个人所有的以上全部遗产。遗嘱下方有立遗嘱人张函霍、代书人陈、刘的签名,并由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盖章。

张某霍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遂张某予将陈珊和张涵予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相应份额部分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

在本案件庭审过程中,陈珊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份额给张曦予。张涵予表示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意房屋归张曦予所有,但该房屋需要缴纳的差额购房款应当由张曦予缴纳,其不应当承担这部分房款。

法院经调查得知诉争房屋现已具备交付条件,因房屋实际面积和协议安置面积存在差额,需要补缴部分购房款,张曦予表示原意负担需要补缴的差额面积购房款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全部费用。

审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诉争房屋归张曦予所有,房屋差额款应当由张曦予缴纳。

房屋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屋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的房山区18号院系张函霍和陈珊的共同财产,因该院被征收可以取得诉争房屋亦应当为两人共同财产,张函霍有权处分诉争房屋中的个人财产份额。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张函霍生前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陈、刘的见证下立下了代书遗嘱,遗嘱形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遗嘱内容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该遗嘱合法有效,现诉争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对张曦予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中属于张函霍的财产份额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及《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陈珊对诉争房屋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其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给予张曦予,属于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北京地区拆迁补偿房屋继承案件,想问问律师,找个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高某琛和何某盛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何东、何绅、何潞和何舟。何某盛在2002年5月3日去世,2004年3月11日,高轶琛和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高轶琛购买诉争房屋。2008年8月17日,北京某公证处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查被继承人何东盛在2002年5月3日于北京市因病去世,去世后遗留有其妻子高轶琛共有的诉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且其父母均早于被继承人去世。根据《继承法》第5条和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何东盛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妻高轶琛、其子女何绅、何潞、何舟和何东共同继承,现其四子女自愿放弃对何东盛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何东盛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妻高轶琛继承。”

2009年12月14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高轶琛。2012年11月29日,高轶琛因病辞世。

高轶琛去世后,何东、何绅和何潞因高轶琛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在2015年1月,何东将何绅、何潞、何舟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何东所有,何绅等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庭审过程:

在本案件庭审中何舟表示自愿放弃对高轶琛的遗产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其依法应当分得的份额由何东、何绅、何潞平均分配。

庭审中,何东主张依照高轶琛的自书遗嘱,诉争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就此主张何东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的书写材料一份,内容为:“何东我儿,房子的事交给你了。高轶琛(此处按捺高轶琛指印)。12年11月14日,张某。”何绅、何潞认可此份材料的署名系高轶琛本人所签,但不认可其他内容为高轶琛手写,也不认可指印是高轶琛所按,并称该材料并未写明诉争房屋归何东所有。

何绅、何潞则主张依照高轶琛订立的代书遗嘱,诉争房屋应当由四子女平均分配,就此何绅、何潞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的《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一、废弃之前立下的遗嘱。二、我的遗产由四子女平分。立遗嘱地:某医院。时间:2012年11月29日。立遗嘱人:(此处按捺手印),见证人:王琦。见证人:卢志深。见证人:何绅、何潞。”何东表示不认可此份遗嘱的真实性,并称该遗嘱没有经高轶琛署名,指印是否为高轶琛所按无法核实。

何绅、何潞就2012年的《遗嘱》,申请证人王琦和卢志深出庭作证,王琦和卢志深在庭审中作证称两人和高轶琛是邻居关系,11月29日时被何绅邀请到医院,在当时高轶琛神志较为清醒时让其书写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是高轶琛的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分,在依照高轶琛的意思代书之后为高轶琛宣读了一遍,让高轶琛签字的时候高轶琛表示按手印,所以就用右手的食指按捺了手印,立遗嘱时候何绅、何潞、卢志深和张在场,立遗嘱时候在上午十点书写,高轶琛当天下午三点多去世。

何东对于证人王琦和卢志深的证言不予认可。

何东主张自己和高轶琛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就此何东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在2014年11月28日开具的证明,证明中的内容为证明何东系该社区的居民,其家庭在2011年和2012年北社区居委会评为五好文明家庭;同时还提交了物业管理部的《证明》,其内容为证明何东和孙夫妻两人居住在5号楼,其婆婆高轶琛生前一直和何东、孙夫妻一直生活,物业费用一直都是由何东、孙夫妇交纳,平常何东和孙对高轶琛的照顾非常细致高轶琛到。

何绅和何潞不认可物业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但称五好家庭评选和何东无关。

何东就赡养高轶琛情况申请了证人张鑫、邓崎和刘能出庭作证,三人表示何东和其妻子孙对高轶琛进行了悉心的照料。何绅和何潞上述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高轶琛名下的诉争房屋归何东、何绅、何潞按份共有,其中何东占有该房屋40%的份额,何绅、何潞各占有该房屋30%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何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何东主张应根据高轶琛2012年11月14日的自书遗嘱分割诉争房屋,但该份材料通篇没有见到遗嘱字样,也没有处理死后遗产的明确表示,针对房屋仅仅提到房屋的事情交给你了,无法确认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仅凭此无法认定该手写材料为遗嘱,法院无法据此分割个诉争房屋。

何绅、何潞主张应当依照高轶琛的代书遗嘱平均分割诉争房屋,但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2012年11月29日的此份《遗嘱》没有高轶琛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该遗嘱订立的日期为高轶琛去世当日,客观上无法推定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无法对《遗嘱》进行确认,因此高轶琛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

因何舟已经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在进行分割遗产时何舟应得的份额应当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因庭审中法院已经查明何东在高轶琛去世前和高轶琛共同生活,且何东提交的有关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与高轶琛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何绅和何潞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因此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认定何东在进行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而法院酌定的多分的份额为10%,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的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北京房产继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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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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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黄成根和彭园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三名子女黄鹏、黄玉梅、黄媛媛。黄成根在1968年8月9日就去世了,此后彭园没有再婚。并且在2013年9月19日去世。502号房屋系彭园在1998年使用成本价购买,房价折抵了黄成根和彭园的工龄后购房款为1.6万,其中彭园支付了5000元,黄媛媛支付了1.1万元。

2006年9月29日,拆迁单位(甲方)和彭园(乙方)签订了回购新建住房合同书,约定:依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甲方因建设项目需要,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该房屋面积67平米。乙方决定选择回购新建住房补偿方式,并自愿选择购买诉争房屋,房屋面积105平米,新建住房面积超出原住房38平米。一方回购该住房超出面积部分应当支付放宽为21.1万元,和该协议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的各款项相抵扣后,乙方实际应当支付的实际价款以附件《回购房搬迁抵扣单》为准。10月23日,黄媛媛缴纳了抵扣之后的房款15.8万。

2007年3月,彭园、黄鹏黄玉梅黄媛媛共同签署了一份名为收据的文件,载明住宅拆迁改造工程,原房屋变为诉争房屋,折抵后诉争房屋购置款为15.8万家1.1万元,该款项已经由房屋产权人彭园的女婿(黄媛媛的爱人)在2006年10月23日、1998年6月10日支付。经协商和其母亲同意,该款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现将黄鹏应当承担的5.6万黄玉梅应当承担的5.6万交给黄媛媛、

2007年1月18日,经公证处公正,彭园立下《遗嘱》,该遗嘱内容为……我将诉争房屋留给我女儿黄媛媛继承,同时黄媛媛应当补偿给黄鹏黄玉梅各10万人民币,否则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如果房屋不能简称,不能取得房产证,退回的购房款由黄鹏、黄玉梅各继承10万,剩余由黄媛媛继承。遗嘱一式两份,公证处一份,我一份,立遗嘱人彭园。2007年1月18日。

2009年1月18日,彭园和和房管处签订了《新建回迁房入住协议》,约定根据房管所和乙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书》,将诉争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后彭园和黄媛媛张三一家入住了诉争房屋。

彭园去世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黄媛媛将黄玉梅黄鹏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由黄媛媛继承诉争房屋。

庭审过程:

法院庭审中,黄媛媛提交了一份2011年12月房管所下发的《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黄媛媛叙述,产权单位要求产权人亲自去办理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宜,如果产权人不方便,需要去公证办理委托公证后由受托人前去办理,当时彭园不能行动,去不了现场,公证处说不能上门服务,所以不能办理。单位说可以暂缓办理。所以该房屋到现在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取得房产证。关于收据一节,黄媛媛认可收到了黄鹏和黄玉梅各自给的房款5.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同时查明,彭园去世后,其单位向其亲属发放了一次性补助金17万元及丧葬费5000元共计17.4万,在黄媛媛手中持有。

法院在庭审中再次查明,黄媛媛名下的银行存折在2013年10月11日的余额为2万,此后在2013年10月12日、18日、21日分三次取走5000元,2013年10月21日的余额为5000元。其另一张存折在2013年8月9日的余额为9.7万元,该款在2014年12月30日分为四笔被转帐和支取,2015年3月21日的余额为232苑。

黄媛媛称**张卡取走的1.5万用于丧葬费使用了,并提供了丧葬支出明细作证。经法院询问,黄鹏和黄玉梅程处理彭园丧葬事宜所用费用均系委托黄媛媛办理后一起结算的,因黄媛媛持有彭园的钱款,黄鹏和黄玉梅没有支付丧葬费用。黄媛媛账号内的9.7万元使自己垫付的诉争房屋装修款和购置家具费用,并递交了相应的收据和销售单进行作证。黄鹏、黄玉梅对上述明细不认可,表示家电和遗产无关,如果黄媛媛要的话可以拿走,黄鹏、黄玉梅不主张分割。

黄媛媛称彭园有理财产品,价值20万,在黄鹏手中,并提交了黄鹏制作的备忘录复印件,**后一页显示彭园的理财产品,自2000年起,本金9万,到今日增值到20万。

黄鹏对备忘录真实性无异议,表示这钱是彭园20年前送给自己的装修费,数额9万,存在黄鹏名下理财。彭园去世后,为了和谐,黄鹏表示愿拿出一部分分给大家,但钱不是遗产。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由黄媛媛继承,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时,该房屋归黄媛媛所有。

二、黄媛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鹏返还购房款5.6万;向黄玉梅返还购房款5.6万。

三、黄媛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黄鹏房屋折价补偿22.5万,给黄玉梅房屋折价补偿22.5万。

四、彭园名下存款共计10.2万,三人各持有3.4万。

五、彭园的补助金17.4万,三人各持有5.8万。

六、彭园的理财产品共20万,三人各持有66666.66万.

一审判决之后,黄鹏、黄玉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的继承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好的继承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集成开始之后,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的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彭园名下的502号房屋后回购取得,应当属于彭园所遗留的合法财产。彭园在生前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明确诉争房屋由黄媛媛继承,并由黄媛媛向黄鹏、黄玉梅各补偿10万元,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鉴于诉争房屋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应当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产条件时归黄媛媛所有。

此外,在购买原502号房屋时,彭园的配偶黄成根虽然已经去世,但是使用了黄成根的工龄进行购房,工龄具备人们所认可的财产价值,属于财产性权益。对此,法院考虑到因使用黄成根的工龄而减少一部分购房款,就此部分财产权益,应当由黄鹏、黄玉梅、黄媛媛平均享有,因此黄媛媛应当给黄鹏、黄玉梅一定补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同时在购买诉争房屋时,黄鹏黄玉梅对购房承担了一定的付购房款,应当视为诉争房屋所负债务,应当由黄媛媛偿付黄鹏和黄玉梅。

对于彭园名下的存款,此存款系彭园生前所遗留的合法个人存款,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因彭园去世所取得的抚恤金等虽然不属于遗产,法院为方便当事人分割,于本案一并处理,并无不妥。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取得的具有精神抚慰内容的财产权益,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所产生的,并不是遗产的范围。法院为了保障原被告方便分割,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旨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关于黄媛媛所主张的彭园的理财产品共计20万元,黄鹏曾写下备忘录称彭园的理财产品9万元,自2000年起至今已经增值到20万元。黄鹏在庭审中称该理财产品是彭园赠送自己的陈述和备忘录中的表述有矛盾,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遂法院未予采信其陈述。因此,20万元应当由三人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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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3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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