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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北京顺义区市律师事务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修以晴 时间:2022-11-13 17:10:03浏览15362次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北京顺义房屋买卖纠纷律师,以及北京顺义区市律师事务对应的内容介绍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地区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2015年5月11日,出卖人汪沁(甲方)、买受人郭霄珍(乙方)以及居间方链家公司(丙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三方在合同中约定: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总价款为168万元,乙方应当于2015年5月11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首付款为41万元,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的两个工作日办理,其中30万元为资金监管方式,11万元为非资金监管方式;贷款120万元。甲乙双方在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房屋皮带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乙方自购房款中留存两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并于物业交割当日给付甲方;甲方应当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若未能如约取得,则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当日,上述三方和担保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为居间代理费3.7万元,担保公司为保障服务费8400元。合同签订之后,郭霄珍支付定金5万,并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汪沁前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的上市手续,但央产房办公室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暂停办理涉及成套超标住房的各项业务,因此汪沁未能办理完毕手续。直至2015年7月13日,其才取得《通知单》。

2015年7月9日,郭霄珍将汪沁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返还其他相应款项。

庭审过程:

庭审中,郭霄珍表示其向物业公司交纳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1099元。

审理中,法院前往链家公司,链家公司业务员高为钱陈述:汪沁当时已经补交超标款,但央产房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停办相关业务,三方知晓后开始协商,央产房办公室系口头通知我公司停止办理,但并未明确恢复办理时间。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郭霄珍与汪沁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郭霄珍定金5万元;

三、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霄珍物业费1099元;

四、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霄珍居间服务费、保障服务费共计22387元。

北京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北京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当事人郭霄珍、汪沁及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汪沁无法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通知单》系央产房办公室内部政策产生,在未能明确能够办理相关手续的确定期限情况下,郭霄珍作为买受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对其诉讼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汪沁取得申请单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郭霄珍的起诉时间为7月9日,郭霄珍有理由相信该房屋无法正常交易。

另,汪沁未依照约定期限取得变更单系政策调整所致,央产房办公室暂停办理业务的政策情况已经超出了汪沁作为普通售房者所能预料的范围,因此合同解除不能归咎于汪沁,汪沁在恢复办理后及时予以办理申请单,并且没有违约行为,因此郭霄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同时汪沁并没有《补充协议》中第四条第二款所约定的违约情形,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亦不应受到支持。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汪沁应当将其收取的5万元定金返还郭霄珍,郭霄珍为汪沁所缴纳的物业费,因其未能如期购买诉争房屋,因此也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只是不能实现目的时,才构成根本违约。现汪沁未能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百年更淡,郭霄珍应当进行催告,如果汪沁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汪沁才构成根本违约,或汪沁未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变更单而导致房屋自此在无法交易时,其才构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行为,且补充协议中表述的“应承担相关责任”亦非特指根本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范春香仅依据《补充协议》中“甲方应于2015年6月6日前取得《通知单》,如未能如期取得,则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而主张汪沁承担根本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家在北京顺义,有没有专门做房产的律师能打顺义房产继承的案子?顺义房产律师有吗?

是农村房屋吧?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律师写的文章,推荐给你。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继承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遗嘱继承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张静初和张济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孕育四名子女,即张樊、张闾、张石和张葛.张静初和张济在世时,居住在诉争院落内,有北房5间。1993年8月17日,张静初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获批土地面积150平米。2009年5月20日,张静初、张济在张闾、张石及张闾儿媳王美丽的见证下,立下了纸质遗嘱一份,并当场由王美丽录像为证。该遗嘱内容为:“我叫张静初,爱人叫张济。我们在北京市顺义区有一处房子,为了避免日后我们死后儿女因财产发生纠纷,我们特立本遗嘱,我名下财产有房屋一处,包括屋内生活用品及屋外院内一切皆归大女儿张闾、二女儿张石两人平均分配,特此立证。立遗嘱人,张静初、张济;证明人:沈天清,曹某。2009年3月11日。”

随后,张静初和张济又留下一份录像,其录像内容为:录像人从大门进入诉争院落内,在每个房间拍摄后拿相机到正房东侧**间房屋内,张静初和张济拿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和纸质遗嘱说房本给我两个闺女了,我儿子已经分了一份了,不能再分两份。

张静初和张济分别在2011年4月11日和2015年8月17日去世。张济去世之后,张闾、张石因遗产继承问题将张樊、张葛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依照被继承人张济的遗嘱继承上述房屋。

庭审过程:

在案件庭审中,张闾、张石递交上述遗嘱和录像后,张闾述称该遗嘱的代书人为其儿媳王美丽,录像亦由其持数码相机拍摄,立遗嘱人处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见证人处的签字是由王美丽代笔,但王美丽作为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

证人王美丽述称: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张静初和张济的意识清醒;因为老人已经80多岁了,所以由其代书遗嘱并录像;遗嘱上的证明人当时并未在场;立遗嘱人和证明人的签字均为其代签。

张闾、张石、张樊和张葛均认可遗嘱上的房产系指306号院内的房产,应当为张静初和张济的遗产。

审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院落内的北房5间归张闾、张石共同所有,院落由张闾、张石共同使用。

一审判决后,张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三中院审理后,三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发生之后,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依照法定继承。

本案件双方所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张静初和张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从本案涉案的遗嘱形式上看,作为代书遗嘱,该遗嘱由于没有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且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存在明显的下次,然而张闾、张石提交的录像资料和张葛的陈述及证人王美丽的证言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涉案遗嘱在形式上存有瑕疵,应当考虑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年事已高且对法律认知能力有限导致,而涉案遗嘱又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因此诉争房屋作为遗产应当依照涉案的遗嘱分配方式进行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房地产律师组成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顺义律师、顺义房产律师、顺义宅基地律师、有好的给我推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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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买房纠纷主要分为:

(1)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2)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3)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4)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其中前三种都可以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时应提供自己的个人有效身份证,相关材料,缴纳有关代理费用。选择房产诉讼律师时应按照案件的大小,难易程度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产律师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目前总所员工逾500人,律师团队均来自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拥有扎实的理论和实务功底;**律师事务所专家团队均来自国内知名高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众多。与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保持深度交流合作,是中国政法大学实践基地和刑事司法学院战略合作伙伴。

北京市顺义区那里有律师事务所?**好有地址的,谢谢

北京市顺义区律师事务所如下:

(1)北京市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

(2)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地址:滨河小区乙40

(3)律师咨询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4号附近

(4)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地址:府前东街9号

(5)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小区3

(6)扬智勇律师事务所

地址:双裕小区8

(7)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光明南街14号

(8)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

地址:仓上街8号

(9)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

地址:双兴南区22号楼11单元102室

(10)京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二街西兰仓储库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哪里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顺义区律师事务所如下:

(1)北京市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

(2)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地址:滨河小区乙40

(3)律师咨询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4号附近

(4)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地址:府前东街9号

(5)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小区3

(6)扬智勇律师事务所

地址:双裕小区8

(7)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光明南街14号

(8)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

地址:仓上街8号

(9)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

地址:双兴南区22号楼11单元102室

(10)京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二街西兰仓储库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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