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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许经营纠纷律师咨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聂昭懿 时间:2022-11-13 17:25:02浏览9359次

本文内容是由(五六懂法网www.56df.com)小编为大家搜集关于北京特许经营纠纷律师咨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的资料,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特许经营企业想聘请法律顾问,找哪位律师做好?

1,贵司可能是连锁特许经营行业,现在这个行业发展较快。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如关于员工的劳动法,与其他公司合同债务,及其他经营法律问题。

2  若贵司在深圳,可以找深圳张勇律师,担任贵司法律顾问,为您的公司经营防止法律风险,保驾护航。公司法律顾问, 要看公司规模大小及工作内容,收费标准会有不同,深圳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一般在1-3万左右。深圳张勇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英文法律翻译 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3  地址:深圳罗湖区东门南路宝丰大厦六楼601 室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4      法律顾问基本工作内容

1、为公司起草、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同时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该文书可为中英文合同);

2、     帮助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行政、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

3、     就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咨询解答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4、应公司要求为员工开展法律培训;

5、当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时,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应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商务谈判;

8、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务。

 

北京有在商标侵权侵权方面专业的律师吗?我想打官司。

 

您好,您的问题

【1】现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律师比较多,您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律师办理;

【2】具体如何委托,怎么操作,可以正常一般委托,也可以风险委托。不过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以上,不明请随时HI~~

加盟合同纠纷哪个律师比较好?

百零六条权和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违约责任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冯湃律师现致力于劳动、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方向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办理。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所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院执行。

专注于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方向案件的处理,理论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处理重大经济合同纠纷、合同诉讼、合同违约、延期付款、违约赔偿、合同设计、风险防范等。

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处理过合同案件包括其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房产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备案在那里投诉

北京市委设有投诉热线:12312,您可以致电进行投诉。另有关特许经营的问题您可以致电该委流通发展处进行详细咨询。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餐饮行业、零售行业等。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A诉B健美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诉称:2004年7月2日,她与被告签订了《InchbyInchCHINA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并于7月6日向该公司交纳了加盟费10万元。寻找加盟店的经营场所期间,B公司没有为我开办加盟店给予明确的技术指导和经营指导。2004年12月,她突然接到B公司的律师函,声称要解除合同并没收她所交的10万元加盟费。她也随后通知B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且B公司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超越了经营范围,缔约时不具有相应的合同能力,其缔约过失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和合同期待利益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B公司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加盟费10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费计6万元。

被告B公司则辩称其与A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的过错在于A,合同约定不能返还10万元;A陈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2003年2月18日,B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经营范围为女子健美、美容服务、技能培训及管理服务。2004年7月2日,A(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InchbyInch商品或服务之权,并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给予积极的支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InchbyInch的商标、商号;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10万元,加盟费支付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甲方设备费3447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支付剩余设备费2965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得发展第二家加盟店,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履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若乙方违约时,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归属于甲方;若甲方违约时,甲方应将已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B公司授权给A特许经营的项目为:使用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美体塑身。同年7月6日,A向B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2004年12月3日,B公司委托律师向A发出律师函,要求A在15日内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B公司将解除合同,并没收A已支付的10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月10日,A亦委托律师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2005年3月28日,B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保健;美容院;按摩;纹身;修指甲(商品截止)。另查,B公司至今未获得我国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其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上述事实,有特许经营合同、律师函、商标注册证、收据、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以上系笔者关于北京特许经营纠纷律师咨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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