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拆迁官司作者:户顺 时间:2023-03-30 09:30:03浏览120次
大家好,如果您对拆迁款不当得利起诉书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拆迁款不当得利起诉书的知识,包括拆迁不合理打官司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写清**被告、第三被告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姓别、住址、 出生日期。2.写清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以及提出赔偿损失等。3.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不当得利起诉状【篇1】
原告:。
通信地址:。
手机:
被告:
住所:
手机:
被告:。
手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 元(大写: )并支付利息;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 0月 日,由于原告的失误,误从原告账户向被告在中国 分行开立的帐号为 的帐户分 笔划入了 元人民币。事后原告发现和被告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 和被告 是配偶夫妻,财产是法定共有的。原告经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xx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二份
书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网银转帐回单 张。
不当得利起诉状【篇2】
原告人: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园
法人代表:,系四川
电话:028-82131,18980
被告人1:,男,汉族,35岁,身份证号511318,身份证住址:四川7组40号,本人系原四川易部经理,联系电话:13672114;
被告人2:彭,女,汉族,36岁,身份证号5224,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温号1-14-3,本人系原四川易部会计, 联系电话:136949;
被告人3:黄,女,汉族,25岁,身份证号51328,身份证住址:四川仁寿号,本人系原四川四川XX厨房设备纳,联系电话:1878045。
案由:追索财务账目,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尽快交接财务账目,交代不明资金去向。
2、责令被告退回不明去向资金22.95万元。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12月期间,原财务部相关人等以四川XX及四川XX温江分公司员工福利生活费开支为由向本公司行政部行政部经理私人储蓄卡支付款项332,500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该私人储蓄卡自20xx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交由出纳员黄保管,并由黄把钱全部取现开支并做帐,但相关开支帐目至今未做移交。
根据我公司行政部统计结果:20xx月11月至2015年6月实际支付的生活费开支为69,576.00元,其中还有8381.30元未支付;根据已有的数据显示,20xx年8至10月的生活费多每月开支11000元,共计33000元,故公司20xx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生活费实际开支在103,000元以内。初步查明财务部相关人等以生活费为由划支款项中的229,500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伍
民事起诉状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2)事实和理由;(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数或证据线索。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附项;(3)原告签名;(4)起诉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起 诉 状
(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不当得利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3、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不当得利的事实,还有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理由都必须写明白;4、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也应当提供。
不当得利是指并非由受益人故意针对受害人,而是由于第三方的或者受害人的疏失、过错造成的行为。如拾得别人的遗失物据为己有,拾得者是不当得利。那么,在这样的情况发生后,向法院提起上诉,不当得利起诉状怎么写?YJBYS为您解答。
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
原告:XXX,女,汉族,生于XX日,住所:XXXXXX。
代理人:
被告一:XXX,系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二向原告书面告知被告一即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42311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的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期间,原告丈夫的母亲在东莞务工时捡到中国农业银行所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42311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随后将该卡带回家中与原告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混杂在一起,致使原告将该卡误认为是自己所办理持有的银联卡而携带在身上。2008年8月至9月,原告在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上,用自己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密码,分五次将原告所有的共计8900元人民币错误存入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42311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内。
事发后,原告经实地操作发现,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在办理客户自动存款业务时不进行密码识别,客户只要随意输入任何一组六位阿拉伯数字、无须核对银联卡密码就可以办理ATM机的自动存款业务。正是由于被告二的以上过错,才致使原告用自己的密码将自己所有的钱款错误存入被告一所持有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42311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中。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二向原告告知被告一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并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但都遭到被告二的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代理人:XXX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一、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性别:X,民族:X族,生于XX日,住所:XXXXXX。
被告一:XXX,系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住所:XXX市XXX区XXX路XX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二向原告书面告知被告一即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
2、判决两被告承担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的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期间,原告丈夫的母亲在东莞务工时捡到中国农业银行所发行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随后将该卡带回家中与原告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混杂在一起,致使原告将该卡误认为是自己所办理持有的银联卡而携带在身上。XX年X月至X月,原告在位于XX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上,用自己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密码,分五次将原告所有的共计8900元人民币错误存入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内。
事发后,原告经实地操作发现,位于XX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在办理客户自动存款业务时不进行密码识别,客户只要随意输入任何一组六位阿拉伯数字、无须核对银联卡密码就可以办理ATM机的自动存款业务。正是由于被告二的以上过错,才致使原告用自己的密码将自己所有的钱款错误存入被告一所持有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中。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二向原告告知被告一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并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但都遭到被告二的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900元。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拆迁款不当得利起诉书和拆迁不合理打官司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请阅读相关文章或咨询本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