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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是什么意思,伪造身份骗取公私财产构成诈骗罪吗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1 20:05:03浏览86次

I、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诈骗罪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诈骗罪数额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 **种观点是主观的,即诈骗罪的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诈骗的数额。 第二种观点是收入理论,认为诈骗罪的数额是犯罪人通过诈骗实际获得的财产数额。 第三种观点是侵权理论,认为欺诈的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的数额,而是欺诈直接侵害他人的实际损失价值。 第四种观点是交付理论,认为欺诈的数额是受害人因欺骗而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 第五种观点是双重标准理论,认为当诈骗罪成立时,诈骗的数额就是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

在欺诈未遂、准备和中止的情况下,欺诈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欺诈的财产数额。 第六种是折衷理论,认为当企图诈骗犯罪时,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数额(他意图诈骗的数额)一般应视为诈骗的数额。诈骗犯罪完成后,诈骗犯罪所得的数额一般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或交付额高于诈骗者的收入,且差额可归因于行为人的行为,则诈骗犯罪的数额由损失或交付额决定。

二、伪造身份骗取公私财产性质的认定

侵犯财产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也应基于侵犯公私财产的严重程度,而不仅仅是基于犯罪人实际获利的数额。

推荐阅读:**高院罪名的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

受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者、持有者和管理者的拥有、使用、收入和处置的权力,而且还包括保护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以防止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受到不当侵犯。如果以行为人的实际利润作为确定诈骗罪数额的标准,重点显然是打击非法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罪,而不是保护公私财产。

2000年4月28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9条规定,如果由于使用假的或欺诈性的身份证和移动电话而损失了大量电信费用,将根据《刑法》第266条以欺诈罪对罪犯定罪和处罚。《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所谓“电信资费损失额”是指行为人非法操作涉及港澳台等业务的国际电信号的总时长(分钟)乘以中国在合法电信业务中应获得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金额。

根据司法解释,**高法院将受害人的损失金额而不是犯罪人的犯罪收入或赃物金额作为判定欺诈电信服务和其他财产利益罪的欺诈金额的标准。这一认定标准符合刑法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因此是正确的。从本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确定原则来看,我们认为诈骗犯罪数额的确定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对于犯罪人的实际获利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即如果获利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那些获得更多利润的人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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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所犯罪行的数量取决于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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