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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假发票应承担的责任,招聘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的责任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8 07:35:02浏览90次

网上求职受到求职者的青睐,尤其是年轻人,因为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快速、高效、低成本。然而,网上求职是一把双刃剑。其信息真实性低,技术和服务体系不完善。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在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为求职者设置了许多陷阱。

女子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诈骗获刑七个月

该女子张与男友李合谋在58城市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岗前体检”的名义要求应聘者到北京华亚医院进行体检。事先,张与医院协商,收取体检费298元,其中150元作为回扣返还给张。体检后,张没有给任何求职者安排任何工作。3月21日,张因涉嫌诈骗在房山法院受审。张在法庭上认罪,并因欺诈被判处7个月监禁。

这是一个技术含量很低的欺诈案件。张在工业园租了一间办公室,然后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在简单介绍了办公室后,申请人被要求自费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他本人也从体检医院得到了回扣。在短短几个月内,48名求职者被骗。

毫无疑问,张本人犯了诈骗罪,那么招聘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如何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平台应尽事前提示、事后监管审慎义务

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是合法的。

根据该条例,招聘平台负有“确保所提供信息的法律内容”的法律责任。然而,如何界定这一法律责任呢?

绝大多数招聘网站(如赶集网站、58城市等。)是自由开放的网络服务平台,其信息具有海量的特点。信息发布者不是以真实姓名注册的,因此他们不能要求招聘网站确保他们平台上的每一条信息都是准确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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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以及网站提供的“免费”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性质,使其无法承担与一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相同的审慎义务。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谨慎义务的范围和大小应该与他们提供服务的方式相匹配,因此他们的谨慎义务主要是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

预先提示是指招聘平台在注册时需要在用户提供的服务条款中提示信息发布者的信息发布行为,通知信息发布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并提示和提醒信息发布者。

事后监督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中,即招聘平台在主动发现虚假信息后应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或被侵权人投诉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对虚假信息采取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平台担责以未尽审慎义务为前提

招聘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未能履行审慎义务。其责任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

简而言之,求职者在招聘平台上遭遇虚假招聘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企业成为侵权的**责任人,求职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其索赔侵权损失。此时,权利受到侵犯的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平台采取措施。如果招聘平台未能采取行动,应对求职者的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招聘平台进行诸如编辑虚假信息等积极的在线传播活动,它应该对求职者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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